[轉錄] 黃國昌戰神,電爆楊泰順!!(文化教授)

作者: cyg16 (cyg16)   2014-03-31 03:44:57
(全文轉自FB。已獲原作者同意)
反服貿的法律上原因?
服貿協議的審查引來了學生佔領國會和行政院的劇烈抗爭,終於
使這份協議成為舉國最受矚目的議題。無論情不情願,所有自以為兩
年前投了票就可以丟開這些複雜公共議題的選民,也只好盡力去試著
了解問題何在。從學生佔領立法院時喊出的程序不正義、反民主等等
訴求來看,這些抗爭活動的正當性,至少一開始是建立在執政者違法
之上。
不過,雖然服貿協議在經濟和國安上的討論又多又熱烈,在法律
上卻相對冷淡,論述多以訴諸權威的方式帶過。在此將學運發動前的
法律事件按時間先後整理如下:
1.行政院將服貿協議送立院"備查"。
相關條文:
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
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2.立法院在去年年中經由黨團協商,決定服貿協議將由各委員會實質審查。
相關條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
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
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同法第61條第1項:"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
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同法第62條第1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
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
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3.到了今年三月,關於服貿協議的內容是否牴觸法律,各委員會的實質審查
仍未完成。執政的國民黨於是主張,服貿協議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第1項規定,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表決。
媒體上駭人的【30秒審服貿黑箱】,有過度簡化事實之嫌。實際狀況是,
在3月17日的立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中,國民黨籍的會議主席根據前述的主張,
試圖宣布服貿協議將送院會表決,引發反服貿學運。
4.部分法律人提出其法律見解說明學運有其正當性。
這邊針對幾個具代表性的說法,指出一些疑問:
(1)服貿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程序上應由立院審議,而非
送備查: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如果政府在貿易協議裡承
諾的事項,只有藉由國會立法或修法才能履行,那麼這份協議當然應
由立法院審議;如果該承諾無須藉由國會立法就能實行,則協議在法
位階上就只等同於行政命令,送備查即可。
反服貿方對此多只說結論:"服貿協議的簽訂攸關人民權利義務、
屬於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但服貿協議有何內容涉及法律修訂、
如何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應修訂的又是何項法律,我並沒讀到任何
具體的指摘。
事實上,兩岸貿易的管制,本質是對人民行為自由和營業自由的
干預,對自由既成干預,當然至少要有法律授權始得為之。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對兩岸貿易採許可制,為管制兩岸貿易提供了法律依據。
於具體的管制項目和管制方法,該條例第33條、 第35條、第73條
等等則明文授權由行政院核定,原因可能是這些事項事關國安策略與
國家經濟政策,其規制具有高度政策性和專業性的緣故。
從經濟部提供的服貿協議文件來看,協議內容其實是一堆「撤除
對特定行業之營業限制、投資限制」的承諾。依照前揭法律規定,這
些承諾的履行方式由行政院核定即可,實在看不出來有哪個部分需要
立法或修法的。
(2)應適用備查或審查程序應由立法院認定。既然立法院已決定協議應實質
審查,處理應備查案件的職權行使法第61條自然不再適用 :
從法律保留原則來看,這個說法前半段是正確的,否則行政
權大可藉由將提案一律送備查來規避立法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條正是此一見解的落實。
但是,立法院有權改備查為審查,並不意味著立法權可以規避同
法第61條(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已經審查)。理由在於法律保留並非
機械性的將一切事務保留給國會決定。對於法律已授權由行政部門處
理、性質上本由行政權處理較適合的事項,必須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保
留一定空間給行政權。
所以立法院雖然可以對"有牴觸法律嫌疑"的行政命令或協議加以
審查,但如果過了法定期間還是審不出個所以然來,就應該依法提報
院會表決,以免行政任務被無限期擱置。
(3)兩岸協議不是行政命令、現行法未規定兩岸協議審查程序、有
制定兩岸協議審查法源之必要:
為了避免前述選擇性守法的矛盾,有學者乾脆限縮解釋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的"行政命令"這四個字,再以欠缺程序規定為由,直接否定
立法院自古至今審查兩岸協議的適法性。
對於這種說法,我持保留態度。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稱的行
政命令,多年來被理解為"所有與行政命令同位階的法源"並沒有導致
程序發生什麼不正義。而單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原本即將走完程
序的協議,也沒有枯等新程序法的理由。
姑且不論有無另立程序法之必要,這個見解同時也被拿來支撐前述
服貿協議"內容應以法律定之"等等說法。不過,這廂指協議的審查應
另立新法、涉及立法是否怠惰此一政治問題;那廂是協議的內容應有
法律依據、涉及行政是否逾越權限此一法律問題,把兩者劃上等號有
指鹿為馬之嫌。
坦白講,重新詮釋法規不是不行,但以有爭議的解釋為根據,指
控依現有程序法跑一遍會違背程序正義、為此抗爭尋求立個新法....
這在個人看來著實有種沒事找事的感覺。
5.以下感想代結:
法律這門學科是不太講所謂標準答案的。為了捍衛別人口中的標準答案而
鬧革命,真的是很荒謬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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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onn (波隆)   2014-03-31 03:51:00
同意 不過一句"中國想統一"就被打回來了
作者: cyg16 (cyg16)   2014-03-31 03:52:00
XD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31 04:09:00
不過一句"中國想統一"就被打回來了XD
作者: dick5566 (熊與熊雨下蝕緻銦哯)   2014-03-31 04:15:00
你要如何讓圍著火堆跳舞的吱吱聽你講道理而不被抓去烤?
作者: ijsfkira (ijsfkira)   2014-03-31 06:09:00
同感 其實他們也知道 於是就弄個"公民憲政會議" 期望立
作者: ijsfkira (ijsfkira)   2014-03-31 06:10:00
出來的新法會順他們的意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4-03-31 08:55:00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3-31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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