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少年服貿的奇幻漂流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3-28 13:06:53
注意:如果你看到有人在跟你鬼扯釋字329 沒有說兩岸是什麼條約
   你就可以知道這傢伙在通篇鬼扯,不信自己去看釋字329 寫了什麼。
以下本文:
服貿協議這件事情已經吵到翻天,鬧到動搖國本,但卻沒有多少人說得清楚到底發生了
什麼事情,要瞭解發生了什麼事情,其實還是要回歸法條:什麼是國際條約?什麼是兩
岸協議?國際條約該怎麼審議,兩岸協議又該怎麼處理?
民國81年我國訂定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以利中央政府處理條約等事,其中規定了幾點:
第五條:
條約及協定由外交部主辦。條約或協定之內容具專門性、技術性,以主管機關簽訂為宜
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主辦。
第七條: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先就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與立法院相關委員
會協商。
第八條:
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除事先獲行政院授權或時機緊迫者外,主辦機關應先
報請行政院核可,始得簽訂。
第九條: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
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第十條:
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
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引了這麼多條文,主要是要說明,一般的條約簽訂的時候主要是以外交部主辦,但是如
果是專門條約,如經濟協定,就可以經過行政院同意之後,就可以交給主管該事務部會
來主辦,比如經濟協議,就可以交給經濟部主辦。
簽訂過程中,主辦機關得以就總方針與原則和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協商,要注意的是,這
裡沒有要求立法院要全部知悉,只要以原則和總方針和相關委員會協商即可。
接著,兩邊都同意之後,行政院得以事前授權或事後核可的方式讓主管機關,在此例中
是經濟部簽訂,簽訂完成之後,經濟部要在三十天內送到立法院去,轉由立法院審議,
審議的方式如同議案,要在委員會一讀、院會二讀通過才正式生效。
到這邊我們可以發現很重要的幾個事實:
一、即使是一般條約,也沒有授權國會全程監督並對內容全部知悉,如果說沒有讓國會
全程監督並知悉所有內容就叫黑箱,在此定義下,不只兩岸協議,所有中華民國簽
  訂的條約都叫黑箱。
二、國會監督條約的方式就是簽訂後審議,通常條約是以逐條審查、整體准駁的方式審
  議,講白話點就是可以每條都拿出來討論,但是要嘛就是全過,要嘛就是全退。
  當然要事先說明,整體准駁這點相當有爭議,雖說是慣例,但除了慣例之外,在
  ECFA的時候曾經吵過,有人主張既然條約可以就全部或一部提出覆議,那代表其實
條約可以一部份通過、一部份不通過,不過由於法規沒規定,我們就照慣例來看待。
對照一下服貿協定,有人吵「國會沒有全程監督,所以服貿協定是個黑箱」,但很明顯
就連一般條約也沒有讓國會全程監督並知悉,而立法院公報也確實表示,自103 年4 月
25日以來,立法院至少有三次關門委員會,讓行政院與立法院溝通。所以「沒有全程監
督所以黑箱」一說很明顯有問題。
其次是條約審議這件事情,條約審議就要講比較長,先把時間拉回民國82年:
事實上,「兩岸協議到底算不算條約?」這件事情不是今天才開始吵,我們回頭翻閱,
民國82年4 月,海基會和海協會在新加坡舉行會談,並簽署數項兩岸協議。
當海基會會長辜振甫將協議帶回國內,引起朝野立委注意,並要求這些協議應該送交立
法院審查,由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爭執不下,最後終於進入釋憲案,大法官於民國82
年12月做出今天對服貿協定非常重要的一項釋憲案:釋字329 號。
釋字329號內文很長,主要來說講了兩點:
一、只要是條約當然要依照憲法63條內容,送立法院審議。
二、但是兩岸協定不是國際條約。
(至條約案內容涉及領土變更者,並應依憲法第四條之規定,由國民大會議決之。而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有些人就會開始說,那麼就要回到釋字433 法律保留原則……對,所以兩岸協議需要用
法律規定如何簽訂,於是立法院在民國86年4 月18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兩岸協議需修正法律者,需由立法院議決。
民國92年10月 9日再次修正全文,明訂兩岸協議牽涉法律修正者應送立法院審議,不需
修正法律者經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等細節。
讓我們看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
寫了什麼: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
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
機密方式處理。
白話一點說,就是兩岸協議是否要送審議,這是行政院內部審查的結果,行政院內部有
三十天的審查時間,審查結束如果發現不需要修改法律,就核定協議生效,cc一份副本
給立法院備查。如果發現需要修改法律,則轉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經過內部審查覺得,覺得服貿協定只要核定就好,於是依照法律核定,並轉送立
法院備查,這是102 年7月的事。
其實走到這裡服貿協定就應該生效了。
但是這樣的處理方式引起立法院不滿,認為這代表兩岸協議只要不涉及法律,立法院就
沒有插手的空間,這樣沒有充分監督是不行的,所以他們要找個方法把服貿重新拿來審
查。(附帶提一下,我認為沒有涉及法律立法院就不能管是很正常的事情)
於是經過政黨協商,立法院決定引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對服貿條文進行重新審
查。
這個目的是什麼?
簡單來說,立法院要求逐條審查其實是不相信行政院的審查結果,如前所述,行政院有
三十天的時間審查兩岸協議內文,看看有沒有需要動到法律。現在是行政院覺得沒有,
立法院覺得有,所以立法院找了條規定,把服貿協定「比照審查行政命令有無抵觸或需
要修正法律之處」來處理。
這樣做會有兩個結果:
一、立法院逐條審查,發現服貿協議確實需要動到法律,那就把服貿退回行政院,請行
政院重新核轉到立法院來,讓立法院審查服貿協議。(當然條約案如前所述,逐條
審查,整體准駁)
二、立法院逐條審查,發現服貿協議不需要修改法律,那就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
條第二項規定,報請院會存查。
結果呢?
結果政黨協商還附帶條件,說如果服貿協議要逐條審查必須要開公聽會16場,一半由國
民黨主辦,一半由民進黨主辦,國民黨很快的把自己要辦的八場辦完了,民進黨則拖延
了四個月到102 年會期結束,於是服貿就在2014年三月才在委員會進入準備逐條審查的
階段。
這時候問題來了:
依照當初立法院的決議,他們其實是要審查服貿到底有沒有需要變更法律的,他們引用
的法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條規定,審查時間其實只有三個月,到103年3月的時候已
經過了四個月。
所以,這時候有兩種可能:
一、委員會開會之後主席宣布會議結束,服貿審查期已過,所以服貿視同已審查,送院
會存查生效。
二、在院會上達成決議,基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延長審查期間三個月,這樣服
貿就可以審查到今年六月。
然而,國民黨想過服貿協定的態度非常明顯,民進黨在院會上要求延長審查期間的可能
性並不高(當然,政黨協商例外,我不確定到底會不會這樣,但至少民進黨覺得自己沒
啥勝算),而且按照議事慣例,服貿協定會由提出的一方,也就是執政黨:國民黨來當
主席,國民黨自然很清楚只要宣布會議結束,審查期已過服貿就會生效。
於是知道這點的民進黨,就在搶先由陳其邁當主席宣布召開會議審查服貿,這完全是違
反議事慣例的行為--當然違反慣例不代表什麼,就只是違反慣例而已。
問題是在陳其邁召開的會議上服貿條文毫無討論進度,隔天國民黨決定強渡關山,改由
張慶忠當主席召開會議審查服貿,這也是違反議事慣例,照理說起來應該是誰召開誰審
查完才對。
事情走到這裡就變成了你對我不仁、我對你不義的狀態,民進黨立委眼見在這樣下去服
貿協定就會生效,於是開始搶張慶忠的麥克風,而張慶忠則在一片混亂中宣布出席委員
已達法定人數,而審查時間已滿,所以會議結束、服貿生效。
講到這裡就可以發現,張慶忠的宣布生效是絕對有道理的,合理合法,沒有黑箱,沒有
程序問題,有程序問題的反而是立法院一開始藉由所謂「政黨協商」強行否決行政院的
審查權這點才對。
學生整天狂喊三十秒黑箱,但是其實問題根本不是那30秒,而是30秒前發生了什麼事情。
結果現在立法院又說,「希望透過政黨協商,把服貿協議送到院會逐條審查」,這完全
是不知道哪裡生出來的程序,政黨協商可以做到這個程度嗎?
如上所述,這是立法院自己對行政院的內部審查有意見,要嘛就是退回行政院讓行政院
重新核轉,要嘛就是服貿通過生效,為什麼突然跳過一大堆程序上到院會,這我就完全
搞不懂,為什麼政黨協商可以創造出這麼多無中生有的程序來,而且不照這些無中生有
的程序走還叫「違反程序」,完全視現存法規於無物。
這讓我很想問那些狂喊「違反程序正義」的人……你們在保護的、在呼叫的到底是什麼
,你有想過嗎?
是法律和制度,還是一個超級大黑箱?
我需要提醒你們,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0條第三項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
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 結論,刊登公報。但是其實政黨協商
的紀錄從來沒曝光過嗎?
我深深地有種人妖顛倒是非淆的感慨。
以下是額外的幾點觀察和牢騷:
一、政黨協商把服貿協議從備查改審查恐怕是立法委員集體意志,這種擴張立法委員職
  權的事情,對立委來說當然是大大利多。
二、現在又說要政黨協商,結果政黨協商條件裡竟然有:民進黨承諾不癱瘓議事這點,
我只想講,這算什麼?不動手動腳癱瘓議事難道不是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的明文
規定嗎?現在竟然變成政黨協商可以拿來承諾的條件?
三、有人說要立法監督兩岸協議云云,我就非常不瞭解為什麼很明顯只要修兩岸關係條
例第五條第二項就能解決的事情,搞到又要另立新法到底是為什麼。
四、學生說到要修法,這點是正確的,但是不代表我支持他們3 月19日起佔領國會議場
的行為。我花了一星期研究法條找出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依照某位大德的講法,
叫做自己重新發明輪子),我搞不懂為什麼學生不能也花一星期確定訴求之後再上
街抗議,為什麼不能緩一緩?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28 13:08:00
關於二 是國民黨要求民進黨承諾 民進黨可從未真正承諾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28 13:09:00
民進黨遵守規定 不會把規定當作拿來承諾的條件
作者: gggg9999 (居九)   2014-03-28 13:17:00
推你 要是那些學生夠有這種水準就好了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8 13:23:00
我覺得這篇能M 很多爭議點都有講清楚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4-03-28 13:23:00
找到一個突破點, 就可以把先前種種作為一次抹乾淨了啊~恭喜學運成功了!
作者: satheni (看到羊就想睡..)   2014-03-28 13:26:00
這篇確實不錯..
作者: lostt (事不過三!)   2014-03-28 13:33:00
不錯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3-28 13:39:00
他們訴求變來變去很多次拉 剛開始是要逐條審查
作者: satheni (看到羊就想睡..)   2014-03-28 13:39:00
第四點學生要修法這邊...是指修哪方面的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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