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楊仁壽:先制定監督條例 再審服貿 質疑

作者: sedc (走向夢想)   2014-03-28 12:10:0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4/new/mar/27/today-fo13.htm
楊仁壽:先制定監督條例 再審服貿 質疑馬曲解兩岸關係條例 只送院會存查即違憲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資料照,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慶川/專訪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經立法院實質審查程序,國民黨團即逕自宣布送院會存查,引爆
學運,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昨表示,馬政府指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
法律定之」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只要送院會存查即可,不用逐
條審議,事實上這是曲解法令,已違憲。
對於如何弭平爭議,讓學運平和落幕?楊仁壽認為,馬英九應順應民意,先將服貿協議撤
回行政院,趕快制定「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等監督條例出來,再將服貿送立院逐條審議
,「這樣才是一個法治國家的作法」。
楊仁壽說,兩岸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服貿協議不屬於這
兩項,馬政府顯然擴大解釋。
協議已涉及法律 應經立院議決
他認為,就算馬政府硬要擴大解釋,依兩岸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協議內容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
以法律定之者,則報請政院核定,送立院備查。
因馬英九刻意曲解此條規定,認定此協議是行政命令,送備查即可,但協議已涉及法律規
定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亦規定某些特定事項,應以法律訂定。
楊仁壽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涉及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也因此,無論是服貿,還是未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都必須
送立院逐條審查。
而對於馬英九指服貿協議未過,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信用,楊仁壽說,這是「百分之百
的曲解」,此絕非目前國際條約或公約簽署的定義。
他說,不管是一九七八年「漢堡規則」(編按: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一九八○年
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二○○八年的「鹿特丹規則」,國際間所謂簽署公
約都是初步而已,假設有二十國簽署了,各國都有共識,那也只是各國認同要訂約,必須
該國批准才會發生效力,以「漢堡規則」為例,簽署後經過十幾年才生效。
楊仁壽說,在台灣,根據憲法六十三條規定,就是要經過立法院議決。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28 12:11:00
得等於可以,非強制。
作者: poshiun (我是PAPA啦!)   2014-03-28 12:11:00
這問題怎麼不去問小英?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3-28 12:11:00
法律上的「得」都是「ㄉㄜˊ」不是「ㄉㄟˇ」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3-28 12:12:00
當年WTO有這麼幹嗎?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28 12:12:00
應才是必須,挺綠挺到不分是非
作者: tsgd   2014-03-28 12:12:00
必須 會使用「應」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3-28 12:12:00
服貿哪裡不涉及行使公權力及政治議題了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28 12:13:00
這就是法律人 柯柯
作者: sedc (走向夢想)   2014-03-28 12:13:00
我是很尊重前法官的身分,但是總覺得他解釋得怪怪的,看不是很懂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3-28 12:13:00
關稅就是一個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展現
作者: asiasssh (燦緒)   2014-03-28 12:14:00
得=選擇性的 應=必要性的
作者: tsgd   2014-03-28 12:15:00
他說得不屬於沒有論述佐證 幾句話就帶過算啥XD
作者: asiasssh (燦緒)   2014-03-28 12:15:00
照他的解釋 "得易科罰金"就是一定要賠錢拉~~~~~~
作者: asiasssh (燦緒)   2014-03-28 12:16:00
拘役五天,得易科罰金=你給我關5天,再拿5000出來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28 12:17:00
但法律人有時會說 "得"不見得就是可選擇 他只是賦予你可以制訂法律的權能...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28 12:17:00
法律是專業跟技術的東西 沒念過得只會被唬得一嫩一嫩
作者: sedc (走向夢想)   2014-03-28 12:19:00
對非我專業的事情我無從置喙,但求有其他法官出來表示意見XD
作者: tsgd   2014-03-28 12:19:00
保留一些模糊空間 好讓這些法學霸權可以自由心證阿XD
作者: sxxs (有些話想說在老去之前~)   2014-03-28 12:25:00
zzzzzZZZZZ
作者: budalearning (主眷顧錢多離家近)   2014-03-28 12:26:00
跟10%討論法治 他們不太懂
作者: danwhei (簡簡單單)   2014-03-28 12:35:00
這個是之前的最高法院院長嗎? 他的抽屜有什麼資料啊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3-28 13:15:00
前任大法官都說違憲了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3-28 13:23:00
前任大法官? 現任大法官說了才算數
作者: eyenet11 (吉他)   2014-03-28 15:09:00
協議位階在法律之上喔,別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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