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同樣是律師,有經濟觀念就差很多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5 23:24:53
首先我先感謝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朋友在 #1JCNVWIk 對我的指教。
雖然我認為他有些認識有所誤解,但與他的對話中其實他也使我知道我的認識也有錯誤。
因為t朋友講的很嗆,所以我的口氣也不好,祈請t朋友不要見怪。謝謝!
爭議始末就不談,詳情請見#1JCNVWIk
以我的瞭解,我認為t朋友是認為服貿條文中的:
"
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
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
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
"
此條不適用於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所以服貿條文是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須報立法院審議。
因t朋友認為服貿只限於純陸資,而純陸資不合於跨國企業。
然我則是誤認為服貿條文中的跨國企業是母公司在大陸地區的陸資跨國企業,
爭辯到最後我發現我錯了,本來服貿那條規定就無關於陸資與否。
從 http://tinyurl.com/ny5fm3n 此連結中經濟部的說明,
條文應是針對母公司設在第三地並在台灣大陸都有據點的跨國公司的陸籍高階管理幹部。
所以我原先以為母公司在大陸的跨國企業可以循服貿那條調人過來,
結果我想簡單了啊啊啊啊啊~~~~~~~!!!!!!!!!
原來還得把母公司轉設第三地才能調人過來居留,聽起來超麻煩的不是嗎?
看起來陸資要調人來台的話,這跨國公司的定義應該可以把他們搞到吐血。 XDDDDDD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25 23:27:00
跨國企業的規定?是在WTO內的相關規定對吧?那邊我也看了不少補充資料才了解。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23:28:00
從1開始就要1000萬誰要花$來台開麵館啊......天才.....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23:30:00
另外,現階段真正來台的陸資扣除已經來台的國家單位來台設立公司應應未來相關制度外,大多是有$民間花1000萬自己來開立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23:31:00
公司打一條龍,然後自體吸收,不然就是第3方來台這樣....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3-25 23:32:00
(我這樣好像爆掛了對吧,大陸可是有國家單位設立辦公室間公兼公司,吱吱們不抓嘛
作者: IrvinYuan (惡文遠)   2014-03-25 23:48:00
最近文章太多...連好好看完都懶阿...真討厭...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6 01:36:00
給個懶人包很難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