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蔡英文如何表示?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3-24 20:13:03
2002政院草案 2002前版本
第五條 依第四條之二第二項或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
第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定之機構或受委託之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 民間團體,非經主管
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 機關授權,不得與大
公益性之法人,應將協 陸地區法人、團體或
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 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
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 形式之協議。
署。 前項協議,應經主管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 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 。但協議內容涉及法
,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 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
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 律定之者,並應經立
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法院議決。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
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定。
==
簡單說.最後跟立院版本差別就真的在"報請立法院備查"
另外其實當年還有這個附註
一、本條修正,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相關規定,就簽署協議之程序及協議生效要件,予以明定。
三、第二項明定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之範圍,應限於其內容涉及法律之修
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至於其他協議,則由協議辦理機關於協議簽署
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
喔....2002年..........
總之.當年政院版本就是就是參酌自己訂的協議處理條例草案
結果2008年後想反悔?....
作者: cmcsc ( )   2014-03-24 20:21:00
整個就學我,扣分~還有小夫篇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3-24 20:22:00
吱吱:為什麼有人發空白文 吱~~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3-24 20:22:00
總是要提出實際證明吧....不然很多人以為唬爛
作者: ikoo   2014-03-24 20:34:00
說真的,我沒去查,很感謝你,讓我看到更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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