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有人這麼喜歡自曝其短
錯誤的離譜的概念還可以說的那麼理直氣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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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憲法並不是只有文字這麼簡單,而必須要符合立憲主義,憲法從實質意義上來看,是
規定國家最高機關組織及職權、政治程序、國家權力之行使與人民基本權利以及和地方自
治團體間之關係,並且解決彼此產生衝突之方法為內容。但憲法並不要求有一部法典化的
法典,雖然未具有憲法典文書之形式,然其規定的內容,涉及到國家的最高機關組織、人
權及重要運作,而有其根本法的性質。
而立憲主義之內涵大約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共和國原則、民主國原則、法治國原則、社
會國原則
立憲主義之特色在於,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有憲政不一定有憲法;英國沒有形式意義的
憲法,卻是憲政國家,北韓有形式意義的憲法,卻未落實憲政。憲政主義之意義,在於人
民可以控制執政者的地位,進而決定其權力行使大小。若否,則憲法典之文書無異於語意
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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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根本是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
首先,憲法有所謂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之分
在不成文憲法的國家
如英國
其憲法的定義非指單一部憲法法典
而包括一系列憲法或憲制性文件的法律,
例如英國憲法就是由一系列散見於憲章、政治傳統、普通法(Common Law)、判例、國會
制訂法、權威學者的看法以及歐洲聯盟的法律(European Union Law)所組成。因此曾
有學者Coxall & Robins表示,英國憲法的最佳描述方式為「部分成文,但未彙編成一
部單一的法典」(partly written ,but uncodified in a single document)。
所以以此原則來看
中華民國在1946年制憲前的各種憲法性文件
當然是屬於不成文憲法的憲法內容之一
毫無疑慮
你唯一能反駁就是以成文憲法的觀點否定這些憲法性文件的憲法位階效力
扯什麼立憲主義
根本就是不懂裝懂
指鹿為馬
至於以成文憲法的觀點來看
雖然在正式憲法法典的臨時性憲法在憲法施行後不具有憲法性位階
但在該正式憲法施行前
仍不能否認該憲法性文件具有國家根本大法的效力
是構成國家法治的基礎
所以大多數的憲法學者
如管歐,張知本、張君勱、林紀東
都不否認該臨時約法為制憲時期的國家根本大法
以下文件可供參考
http://0rz.tw/ozzOv
依照傳統教科書的看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華民國立國之憲法
或具有臨時性質之中華民國憲法
http://big5.dushu.com/showbook/101155/1040342.html
北京政府時期,共有三個憲法:孫中山領導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袁世凱制定
的《中華民國約法》,曹錕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
http://0rz.tw/Ypm5F
在此以前,國家根本大法,依次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