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幹古=>陸生納健保 不會拖垮財務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4-01-16 12:20:37
有時候吵定義或觀念問題真的很無聊
但這卻是不得不做的事
結論先打在這邊
全民健保只不過是社會福利工作底下的一個政策
社會福利是上位概念
首先先來看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 條
Ⅱ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Ⅴ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Ⅷ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憲增§10Ⅷ前段以「社會福利工作」來概括救助、福利服務、就業等等福利國家政策
所以從這兩條就可得知初步的上下概念順序是
社會福利工作→社會保險→全民健保法
這部份也經過立院實證,在之前板友所提到的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二、丙、直轄市支出項目第十目」中
社會福利支出
『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業及
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就可以看出立法者認為社會福利工作包括社會保險
好,接著看你們主要爭執的釋字
釋550解釋理由書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
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家應重
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乃憲法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之基
本國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55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57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別以為我上色上得花花綠綠是上好玩的
這一段也只不過是大法官們常在理由書上一開頭引述的憲法及憲增條文
而這些條文是解釋的判準,也就是法律適用三段論中的rule,
之後就會從構成要件中展開論理
因為條文有四條,所以一次寫上去,再用分號區隔來讓讀者好看出他們引了那些條文
根本不是刻意要說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但區分出它並非社會福利!
接著他們論述展開的這一段:
憲法條文中使用國家一語者,在所多有,其涵義究專指中央抑兼指地方在內,應視條文規
律事項性質而定,非可一概而論。憲法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
針,不以中央應受其規範為限,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
保險制度,係以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作為謀社會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
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
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難謂
地方自治團體對社會安全之基本國策實現無協力義務,因之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
就跟本文有關的部份:
理由書的重點也只在強調「社會福利」是政策目標
而社會保險是謀求社會福利的手段之一
我認為這也只不過是再次重複憲增§10Ⅷ:社會保險是社會福利工作之一
也就「社會保險是子類型的社會福利政策」
進一步來說,社會福利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解釋實務上來看
它是一個很空泛的上位概念,是故空虛到內容會被簡化成:
『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
反過來看,就是因為空泛才適合讓國家機關能採取各種手段來達成分配正義。
接著我們再回頭來看看憲增§10Ⅷ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0
Ⅷ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其實這幾項社會福利工作都是可以找到約略的概括定義或觀念,例如
福利服務:
係政府按照某些特定對象之需要與經濟能力,給予減免或自費的服務,使之能
克服困難而自立,具有預防、保護及重建等多項功能,依對象之不同可分為兒
童福利、少年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及身心障礙者福利等。
http://win.dgbas.gov.tw/dgbas03/ca/yearbook/data/pdf/8-all.pdfE1F1
社會救助法(以生活救助為例)
第 1 條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 11 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
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從上我們可以得知這主要是由國家直接扶助的社會福利工作
簡單來說,就是經稅收並依預算撥補支出來救濟弱勢的社會政策
再對照一般的商業保險,我們可以想像出危難救護光譜的概貌
商業保險←←←【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etc】
全導商業保險的觀念是私法上的補償正義
主要還是強調對價性:
一分錢一分貨,補償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損失,但也不能因此獲利。
而括號中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等社會福利政策則由分配正義所主導
由國家或共同體藉由分配財產來扶助弱勢,落實社會安全。
社會保險很難去定義,要在BBS上討論也會分成好幾篇文章
但幸好法規設計上我們可以籠統地解釋出來:它是在社會福利工作底下的一項政策。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4-01-16 13:07:00
好文
作者: xeins (xxx)   2014-01-16 13:32:00
敬佩你花時間打字~坊間老是有半桶水的人解讀條文到怪異意義~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1-16 14:00:00
整個優文
作者: ALLEN10818 (Allen)   2014-01-17 00:16:00
好文推
作者: fgkor123 (n(N))   2014-01-17 03:04:00
Q_Q真有條理
作者: gn01223489   2014-01-17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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