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妨礙司法公正罪才是照妖鏡

作者: finalstar (finalstar)   2013-09-14 19:54:03
關說 : 其實是中性詞(或許略帶負向), 特別是與關心. 關切或關懷等溫馨正向的詞
意義相近, 讓人很難感受其威力
妨礙司法公正 : 光聽名字就威爆了, 很難有什麼溫馨的聯想
妨礙司法公正與關說最大的不同, 在於不需證明有對價關係, 只要有妨礙司法調查.
司法程序進行的任何行為. 意圖, 不論妨礙成功與否都可起訴. 定罪. 最好玩的是
這條罪的守備範圍很大, 刑度也可以沒有上下限, 端看法官依情節輕重論處.
(最高可到無期徒刑, 但好像從未判過)
舉個簡單且國內外發生過的案例 : 車禍發生後, 肇事駕駛找人頂替, 結果被抓包.
台灣的案例最後怎麼處置不知道, 但在國外不管是基於親情(父代子過)或情義(值千金)
相挺, 結論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最後好像判勞動服務幾百小時吧
可是既然刑度通常都較輕, 為何前幾個月司法院送立法院, 卻好像流案了呢?
因為此法案如通過, 以情節最輕論處, 以後"選民服務"可能就要變"勞動服務"了,
要不然就是得多請幾個辦公室主任或助理. 而且這條罪刑度雖可判輕, 可也是刑事罪,
對形象有傷, 所以就算通過這條法案, 對廉潔度有很大的幫助, 但依台灣政治生態,
想要通過可能是遙遙無期了......
以下節錄自維基"妨礙司法公正", 請留意最後一條 :
定義
妨礙司法公正的正式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
或行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具體表現在任何一種下列的行為:
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
提出虛假的指控
向調查人員提供虛假的陳述
刻意協助他人逃避追捕
恐嚇、脅迫或騷擾證人
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
捏造、藏匿或毀滅證據
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
不當地中止檢控
使原來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挫
在知情的情況下協助另一人妨礙司法公正,即是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同樣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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