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平台:吳習會私相授受 馬違法違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5/today-t1.htm
「.....顏厥安指出,兩岸事務協商,是高密度的法律保留事項,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詳盡規定,總統並非法律允許的可授權機關,
這種授權也不是總統自己可以私相授受,國民黨更從來不是獲得授權的團體。
顏因此質疑,此次吳習會,馬總統的授權是違法的,吳伯雄的代表團也是違法的;
而且依照兩岸條例,這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沒錯,兩岸事務協商及簽署協議,依法是要主管機關授權,協議還要送立法院
審議或備查。
但是,顏老師,吳伯雄這次受馬總統授權會晤習近平,是「兩岸協商簽署協議」
嗎?充其量就是一次兩岸政府間的高層對話,就算是政治意義與影響力大到不得
了的領導人(與授權代表)對話,他的性質還是只是「對話」而不是「協商簽署
協議」,「蘋果再怎麼碩大,也不會變成西瓜」。
顏老師是我很尊敬的資深傑出法律學者,但這兩個概念差異如此之大,您怎麼會
絲毫不察呢?政治上的質疑不能「任意」用法律上的指控來包裝,用看似客觀公
正、大義凜然的法律詞彙來美化政治批評。顏老師你們可以說吳伯雄受馬總統授
權的發言政治不當,將引起政治上負面影響,影響國際視聽,違背現實等等,但
就是不能隨便說「違法違憲」;總統是憲法機關,馬英九是公務員,要指責一個
公務員或機關「違法違憲」,是多麼嚴重的指控,顏老師您豈能不明瞭此間分際
?若這是明知故行的惡意作為,就根本是踐踏了學者賴以做出批判質疑的專業基
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