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文章分類修改與相關板規以及警告規則修改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6-12 13:50:42
一、政黑板文章標題分類修改
1.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黑特』、『發洩』、『討論』、『創作』、『轉錄』、
『其他』與『公告』。
2.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黑特: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心情抒發。本類文章無條件接受板友回應。
 b.發洩: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心情抒發。發文者可選擇不接受任何板友回應。
 c.討論: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討論。非心情感想,內容與推文回應需具備來源
基礎。
 d.創作:針對政治相關人事物的各種類型文創。
 e.轉錄: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的他人
著作,內容需與政治相關人事物相關。
f.其他:與政黑板多數人相關且非屬上列各分類的文章。
g.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二、政黑板板規2-16 2-22修改
原始板規
16.發文與本板主旨(政治黑特)無關。
22.為維持板面整潔,文章標題請使用分類標籤;且標籤字數不應超過兩個中文字。
標題未使用分類標籤之文章,板主得直接刪除;若未違反其他板規,不另給予水桶。
配合前條公告修改為
16.發文未依規定使用文章標題分類或發文內容未合於文章標題分類範圍。違反本
條板主得以直接刪除文章,若多次累犯或情節重大得以另外給予基本水桶日10
日之處份。若文章同時違反其他板規亦另外加計違規處份。
22.為維持板面整潔,文章標題需使用分類標籤且應符合系統產生之標題格式。違
反本條板主得以直接刪除文章,若多次累犯或情節重大得以另外給予基本水桶
日10日之處份。若文章同時違反其他板規亦另外加計違規處份。
三、政黑板板規2-24修改
原始板規
24.發文種類新增『發洩』類別,禁止使用者針對此分類之文章推文與回應。
違反規定推文者,首次先進行勸導,再犯水桶5日,違反規定發文回應者
水桶10日並刪文劣退。『發洩』類別文體內須含提醒使用者禁止回應的範
本,若發文者自行刪除或修改或者未置之於文章開頭清楚可見處將視為放
棄禁止板友推文與回應的權力。
為減少使用者誤推文而水桶修改為
24.文章標題為『發洩』類別,在發文者表示禁止回應時,禁止使用者針對文章推
文與回應。
『發洩』類別文體內須含提醒使用者禁止回應的範本,若發文者自行刪除或修
改或者未置之於文章開頭清楚可見處將視為放棄禁止板友推文與回應的權力。
  發文者未放棄禁止板友推文與回應的權力時,得以在未進行回應的情況下(推文
或修文回應推文),刪除文章內之所有推文,不受板規2-12之限制(禁止只刪除
部份推文的動作)。
發文者進行刪除文章所有推文的動作之後,若仍有使用者刻意推文回應,則發
文者得以進行檢舉。
四、警告前科水桶規則更改
  現行警告判決,若被檢舉人已有前科,則警告直接視為違規並計算水桶日期。
  為了避免違規行為不嚴重的使用者被水桶天數因前科累計而大量增加,警告之
  判決水桶計算更改為『不限時間累計兩次警告視為一次違規,此累計違規計算
水桶天數的前科加重上限為二次』。
本修正板規自公告日起開始實施,第四點不適用於本公告實施前之檢舉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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