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認定不明

作者: kopiayu (kopia)   2013-05-01 14:32:23
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13.05.01 03:10 am
林益世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非貪汙罪,台北地院的見解
震驚各界,關鍵在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務行為」。
依罪刑法定主義,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林益世因此逃過重罪。
特偵組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林益世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藏匿貪汙
所得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求處無期徒刑;外界以陳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
被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決有罪,認為林益世應被重判,但兩案有些不同。
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一審台北地院庭長周占春採「法定職權說」,認為總統的法定
職權依憲法規定僅有兩岸及外交,判扁無罪。
但是這個見解被高院以及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採用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行政院
各部會政策及人事均有實質決定權,判陳水扁十八年徒刑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明指,公務員收賄須與職務上行為有相當關係;所謂「職務上的行為」
,只要公務員的行為與職務(公務)有關連性,實質上有影響,都視為在職務範圍。這個
見解,幾乎成為貪汙罪的通說。
台北地院昨天沒有依實質影響力說判林益世有罪,法界人士分析,林益世利用立委身分向
中鋼、中聯喬合約,中鋼和中聯屬私人機構,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
依據罪刑法定主義,林益世喬私人合約,並不適用貪汙罪的實質影響力說。
然而,現今社會民意代表為選民服務的範圍愈來愈廣,如果民代拿了錢為選民服務,服務
的內容不是「公務行為」,不構成貪汙罪,構成其他犯罪合理嗎?法界人士認為,如果本
案見解獲上級法院支持,未來貪汙治罪條例有必要修法。
林益世能夠逃過貪汙犯惡名,主因在於法律規範不明確,為避免民代無法無天,只有依賴
修法一途,否則職務行為與收受金錢間須具有的對價關係繼續模糊下去,肅貪恐成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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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阿扁沒有黨證還敢貪汙真是太可惡了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5-01 14:36:00
簡單 上訴到最高法院 讓法官來解釋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1 14:40:00
014的事情出來我就在講選民服務的行為要檢討了,哼哼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1 14:41:00
結果好像也只有我在說,我說了還有人跟我講說選民服務是必要的這樣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3-05-01 14:41:00
選民服務應該是給各級民代做的 作為中央級的立委
作者: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3-05-01 15:00:00
其實這邊說到重點 有模糊地帶 那就看法官怎麼解讀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2013-05-01 15:03:00
這種事修法明確是絕對作不到的,沒有人會自宮只能靠司法去拉出一道防線
作者: JRaphael   2013-05-01 19:05:00
又推roxin大中肯務實…選民服務這灰色地帶唯有經由修法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問題是立委豬公們……民代收錢作選民服務本身就有爭議,民代應該是以服務為本而非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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