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版新修版規 2012/12/13起生效

作者: bismarcp (The Stars,Like Dust)   2012-12-13 10:07:45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3.若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4.本板主旨為宣洩對政治人物與政治現象不滿之用,請勿將板友當作發洩對象。
5.若板友同時具備公眾人物身分,則以公眾人物身分論之。
6.板友發文後編輯修改之文章內容,視同發文本體,
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5~180天。
有前科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5(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規嚴重者,板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錯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認錯協商有效期限為版主發信後24小時內,且基礎水桶天數不得少於3天。
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本章之規定,板主查知後可逕行處理。
2.公幹、抹黑政黑板與全體板友。
3.惡意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
標題請註明反串或惡搞,以利板主辨認。
是否為反串、惡搞,由板主認定。
(暴力:鼓吹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等。
(網路言論一樣得負法律責任,板友發表時請三思)
公開之資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初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180天。再犯者,永久水桶。
5.非板主使用[公告]或自以為是板主而誤導或恐嚇板友,直接劣文並水桶30~180天。
6.空白文、一行文與字數不滿20字(連結網址不列計算、英文以單字計算)
之文,板主直接砍除。如未違反其他板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7.發文或推文討論男女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
(是否為西斯文由板主認定 例如:屌、幹、打槍不算)
8.對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
     群眾、亦屬之;但環保、廢死、人本等涉及政治性議題之團體除外。
9.對台灣各族群群體歧視或攻擊。
例如: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是否對族群歧視或攻擊由板主認定)
10.對具有相同投票對象之群體以及本板具有相近政治傾向之群體歧視或攻擊。
例如:糞蛆、蠢吱、無腦689、無腦609等。
(是否對政治傾向群體歧視或攻擊由板主認定)
11.造謠。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
造之資料),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否則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在檢舉案受理後
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否則視為造謠成立。若板
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造謠檢舉不受理個人部分、涉及針對政治上評論、以及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之
案件。
檢舉案成立後,被檢舉者得在收到板主所寄之認錯協商信件24小時內,依信件所指定
之文章標題與內文須包含事項於板上發表分類為[道歉]的認錯文,認錯文內容亦受板
規所規範。發文經板主核可後鎖文留存,使用者初犯可免除禁言處分,再犯則依本章
第一條所列認錯協商機制處以水桶。
12.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轉錄文章跟新聞請註明出處,否則板主有權刪文)
13.同ID在24小時內發文後又砍文超過兩篇。
14.發文討論其他看板之事務。(客觀上可得知為哪個板面由板主認定)
15.為了板友閱讀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請以繁體中文發文或推文。違反者板主直接
刪文。連續違反本條者,板主可推文警告。對警告置之不理者得給予水桶。
16.發文與本板主旨(政治黑特)無關。
17.轉錄文章,意指轉錄新聞、社論、投書、他板文章或以其他平台與媒體形式散布
的他人著作(不含討論所需之部分內容引用)不得違反以下事項。
17-1.同ID在24小時內小時不得轉錄文章超過二篇。轉錄文章須附20字以上心得,未
附心得或內容無關政黑視為違規並刪除;累犯者得視為鬧板劣退(內容是否無關
政黑由板主認定)
17-2.轉錄文章內容違反政黑板規,視同轉貼者發文違規。
17-3.轉錄他板文章需經原作者同意(包括從本板轉出或從他板轉入,且禁止轉錄TEST
板文章)。轉錄文章不得出現其他看板所產生之推文。
18.同ID24小時內相類似推文超過三則,
此處所指之相類似應以整句或整段文字連續性當判定標準。
(是否有洗板意圖由板主認定)
19.水桶期間以分身ID發文、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水桶加倍。
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接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20.以推文或發文方式發廣告文、18禁(或恐怖圖片、連結)文、愚弄板眾之文章、
含有商業訊息的徵人或徵物文,違者水桶30天,發文者並劣退。
21.使用試圖引戰、挑釁、之簽名檔,或使用他人ID引戰、挑釁;此處ID只要能從推文反
推特定對象即成立,以L****B*C加上星號無法免責,這在VOLATION板已經是開立罰單
的違規事項。(是否引戰、挑釁以及使用他人ID推文由板主認定)
22.為維持板面整潔,文章標題請使用分類標籤;且標籤字數不應超過兩個中文字。
標題未使用分類標籤之文章,板主得直接刪除;若未違反其他板規,不另給予水桶。
23.回文。判定標準為『在文章列表上不得出現R:標註所回應之文章標題』
以及『內文不得出現回文系統所產生引述回應使用者銘言之相關字句與控制碼或內文
出現針對回應文章字句之逐段回應』。
24.發文種類新增『發洩』類別,禁止使用者針對此分類之文章推文與回應。
違反規定推文者,首次先進行勸導,再犯水桶5日,違反規定發文回應者
水桶10日並刪文劣退。『發洩』類別文體內須含提醒使用者禁止回應的範
本,若發文者自行刪除或修改或者未置之於文章開頭清楚可見處將視為放
棄禁止板友推文與回應的權力。
25.使用者禁止發文或推文提出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相關的法律
動作。違反規定者水桶30日。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規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規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板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板友或引戰。
攻擊單一板友,係指客觀上可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板友由板主認定)
3.以ID人身攻擊本板板友,違者該ID發文或推文者劣退,並外加水桶30天~90天。
例:ID是板友ID+人身攻擊用語 ex:板友叫Lebron 有id叫Lebronisdog即違規。
4.對非政治人物亦非板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5.發文將個人恩怨帶入板上作為爭吵之用。
6.違反本章板規者,即使刪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關當事人提出檢舉並申請重貼,
於板主認定違規並受理檢舉後,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貼文章或推文,以利輔助執行板規。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所有檢舉及申訴文請移至HateP_Picket政黑檢舉板,以維持政黑主板之板面整潔。
2.切勿於政黑主板(HatePolitics)張貼檢舉或申訴文,違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3.發表於政黑主板(HatePolitics)之檢舉或申訴文一律無效,不構成已溝通之證明。
4.板務之建議也請一併移往檢舉板發文,於主板討論板務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5.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板主可逕行判決。
6.其它檢舉申訴相關規定請參閱政黑檢舉板(HateP_Picket)板規。
第五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六章 政治黑特板板主選舉遴選罷免辦法
因篇幅因素,詳見精華區z-6-28
第七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其他板主需於板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1-01-11 00:44:00
附議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2-10 11:22:00
附議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2-15 01:31:00
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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