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政治黑特版新修版規 2012/08/01起生效

作者: suwilliam (唱葉子的阿桑走了)   2012-08-01 23:40:40
第一章 總則
1.本版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版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版規。
3.若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版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版友之解釋。
4.本版主旨為宣洩對政治人物與政治現象不滿之用,請勿將版友當作發洩對象。
5.若版友同時具備公眾人物身分,則以公眾人物身分論之。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版規
1.違反本章版規者水桶五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5(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版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版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但願意公開認錯與道歉者,版主可推文給予認錯機會並發信通知違規者;
認錯協商有效期限為版主發信後24小時內,且基礎水桶天數不得少於3天。
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違反本章之規定,版主查知後可逕行處理。
2.公幹、抹黑政黑版與全體版友。
3.惡意鼓勵暴力的極端言論。標題請註明反串或惡搞,以利版主辨認。
反串、惡搞者不在此限;是否為反串、惡搞,由版主認定。
(暴力:鼓吹慫恿他人傷害、自戕、自殘、殺人...等!)
4.未經許可公開相簿連結、私人資料、水球、信件、個資等。
(再度聲明:網路上言語的自由度,並非完全的無限化;
若內容影響甚為嚴重者,將可能吃上嚴重官司)
公開之資料可由政府機關網站或報章雜誌合法查詢者不在此限。
第一次觸犯本條者劣文並水桶30天以上。再犯者,永久水桶。
若有訴訟行為,PTT及政黑版有權將使用者資料提供於司法單位進行調查程序。
5.非版主使用[公告]或自以為是版主而誤導或恐嚇版友,直接劣文並水桶30~180天。
6.空白文、一行文與字數不滿20字(連結網址不列計算)、
英文以單字計算之文,版主直接砍除。如未違反其他版規者,不另給予水桶。
7.禁止發文或推文討論男女性器官或性行為之西斯文。
(是否為西斯文由版主認定 例如:屌、幹、打槍不算)
7-1.禁止性別、非政治群體歧視或攻擊。
 非政治群體:除非政治團體,區域、南北、分區(北投、天母、小港、南港)等區域
      群眾亦屬之;但環保、廢死、人本等涉及政治性議題之團體除外。
7-2.禁止對台灣各族群群體歧視或攻擊。
例如:客家人、外省人、閩南人、原住民、新住民等族群。
 (是否對族群歧視或攻擊由版主認定)
8.造謠(不再受理個人部分以及涉及針對政治上評論之造謠案件檢舉)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證據,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乃造謠;
 而被檢舉人則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並非造謠。
若版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檢舉人若未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造之資料),
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若無法在期限內提出證明,則視為造謠成立,依據版規懲處。
(對於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不在此限 例:政治人物、政黨或外圍團體)
9.故意竄改引用文章或是刪除與竄改推文紀錄者。
(轉錄文章跟新聞請盡量註明出處,否則版主有權刪文)
10.禁止發文討論其他看版之事務。(客觀上可得知為哪個版面由版主認定)
11.為了版友閱讀方便,如要使用中文者,請以繁體中文發文或推文。違反者版主直接
刪文。若連續觸犯本條,版主得予以推文警告。若對警告置之不理者得給予水桶。
12.發文與本版主旨(政治黑特)無關,或將個人恩怨帶入版上作為爭吵之用。
13.同ID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
1.24小時內發大量轉錄文章(不含討論所需之部分內容引用)超過二篇。
轉錄文章須附20字以上心得,未附心得或內容無關政黑視為違規並刪除;
累犯者將視為鬧版劣退(內容是否無關政黑由版主認定)
2.24小時內相類似推文,此處所指之相類似應以整句或整段文字連續性當判定標準。
(是否有洗版意圖由版主認定)
14.水桶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推文,或蓄意干擾版務進行,水桶加倍。
一次水桶期間再犯者,永久水桶。原ID及分身ID一併接受相同之水桶處罰。
15.禁止以推文或發文方式發廣告文、18禁(或恐怖圖片、連結)文、愚弄版眾之文章、
含有商業訊息的徵人或徵物文,違者水桶30天,發文者並劣退。
16.禁止使用試圖引戰、挑釁、使用他人ID之簽名檔,此處ID只要能從推文反推特定對象
即成立,以L****B*C加上星號無法免責,這在VOLATION版已經是開立罰單的違規事項
(是否引戰、挑釁以及使用他人ID推文由版主認定)
17.為維持版面整潔,文章標題請使用分類標籤;且標籤字數不應超過兩個中文字。
標題未使用分類標籤之文章,版主得直接刪除;若未違反其他版規,不另給予水桶。
第三章 人身攻擊與行為規範
1.對版友公幹者水桶十天至半年。
有前科且屬於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反程度嚴重者,直接劣文,併科水桶處分。
違反程度輕微者,先予警告。警告後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違反本章版規之被檢舉人於判決前公開認錯並道歉,且檢舉人願接受即可撤銷檢舉案。
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
本章個別條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禁止以暱稱、簽名檔、諧音、譯音、推文或發文攻擊版友。
公幹單一版友,係指客觀上可得而知係指何一ID者,以刑法上亦構成公然侮辱、
誹謗或侵害隱私之方式為認定。(是否公幹單一版友由版主認定)
3.禁止以ID人身攻擊本版版友,違者該ID發文或推文者劣退,並外加水桶30天~90天。
例:ID是版友ID+人身攻擊用語 ex:版友叫Lebron 有id叫Lebronisdog即違規。
4.對非政治人物亦非版友之非自願成為關注焦點之無辜者公幹者。
但涉及社會公益者,不在此限。(例:趙翊安即屬之,陳幸妤及珍媽則不屬之)
5.未經同意,從他版轉錄他人文章至本版或從本版轉錄至他版,均接受原發文者檢舉。
(TEST版不允許轉錄文章,請注意此項規定)
6.違反本章版規者,即使已刪除文章或修改推文,只要相關當事人提出檢舉並申請重貼,
於版主認定違規並受理檢舉後,始得自回收桶中重貼文章或推文,以利輔助執行版規。
第四章 檢舉及申訴制度
1.所有檢舉及申訴文請移至HATEP_Picket政黑檢舉版,以維持政黑主版之版面整潔。
2.切勿於政黑主版(HatePolitics)張貼檢舉或申訴文,違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3.發表於政黑主版(HatePolitics)之檢舉或申訴文一律無效,不構成已溝通之證明。
4.版務之建議也請一併移往檢舉版發文,於主版討論版務者直接水桶30天以及劣文。
5.本章之前科與各章之前科合併計算,版主可逕行判決。
6.其它檢舉申訴相關規定請參閱政黑檢舉版(HATEP_Picket)版規。
第五章 臨時公告效力
1.版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版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六章 修改版規
1.修改版規須經全體版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版規由其中一位版主公布並置底,其他版主需於版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版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作者: 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2-08-02 00:24:00
覆議附議 更正一下
作者: amperp (迷津慈航斬)   2012-08-02 01:03:00
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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