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bz5nvr8 cigaretteass 政黑3-1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3-15 23:21:03
一、檢舉人ID:
shirman
二、被檢舉人ID:
cigaretteass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s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bz5nvr8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0513273.A.D48.html
http://i.imgur.com/VtbhyCE.jpg
1.本案被檢舉人直接在推文以截圖方式指名shirman
也就是檢舉人我
2.使用了至少2種言語攻擊,包括:沒驗智商、法盲萌呆等語
綜上,請板主裁示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3-16 12:36:00
作者: cigaretteass (NONE)   2024-03-16 13:30:00
本人認為「驗智商」、「呆萌」、「法盲」等語為可受公評之事,不涉及人身攻擊,接受版主裁量,以上。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3-16 14:13:00
提醒一下,我不是公眾人物,沒有甚麼事是可受公評的
作者: cigaretteass (NONE)   2024-03-16 14:43:00
提醒一下,可受公評的重點在於評論範疇,不是評論對像,自曝法盲但不給人說就是這樣 www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4-03-16 15:18:00
未達,沒驗智商、呆萌法盲不符合判決書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24-03-16 15:21:00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你到底是憑甚麼整天法盲法盲的掛在嘴上啊?
作者: cigaretteass (NONE)   2024-03-16 15:37:00
你如果無法分辨「可受公評」、「可受公評之事」兩者之間的差異真的只能說可憐對不起我剛剛才發現我是說「可受公評之事」 手機自動選字搞我 你是對的 wwwww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3-16 17:42:00
用字未達
作者: xinyi101 (小愛茶)   2024-03-19 11:56:00
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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