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1ZhR7OL8 (HatePolitics)zeuswell㈢2a3ab

作者: PReDeSTiNeD (緣)   2023-01-04 21:36:44
一、檢舉人ID:PReDeSTiNeD
二、被檢舉人ID:zeuswell
三、違反板規:
╭─────────────╮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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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討論上下文行為等,客觀可得知針對特定使用者。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a.裁判書系統:
http://goo.gl/BqhOjY
萌典:
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板主:Rrrxddd/zeuswell..】[政黑]發文前請先詳閱板規! 看板《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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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標 題 人氣:633
●79031 M爆12/29 sos007sos □ [公告] kuninaka 解除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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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ZhR7OL8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kuninaka 解除水?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72327640.A.54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2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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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zeuswell: 有些人就是太自我中心,才沒辦法遵守規矩12/30 00:30
推 PReDeSTiNeD: 有些人就是家父思想保守觀念太重才會要求大家怎麼樣12/30 00:31
→ zeuswell: 一開始是覺得可憐,現在只覺得這種人不甘我的事 12/30 00:31
推 PReDeSTiNeD: 你放心 很快會讓你解脫12/30 00:31
推 PReDeSTiNeD: 就算本議座在政黑言論免責權被幹掉12/30 00:32
推 PReDeSTiNeD: 我們還有天下第一版八卦12/30 00:33
推 PReDeSTiNeD: 睡前好好想想唄 等等要陪溫骯骰看《愛奇藝・河神》12/30 00:33
推 evan000000: 精神分裂?不是同一個人嗎 12/30 00:56
推 cherrybabe: 精障仔大發威 黑 黑 12/30 09:53
由上下文脈絡可得而知 [zeuswell] 此帳號當時確係在言語攻擊揪 [眾] 霸凌本人
另附上 [司法裁判書] 供 [Rrrxddd] [Scion] 二位版主作為判決之依據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2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俊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2月19日110年度壢簡字第1312號
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17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俊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蔡俊辰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下午6時55分許,觀看方惠珍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地址
詳卷),透過網路直播平台Twitch(下稱Twitch)直播「天菜小姐」頻道時,因與方惠珍
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情況下,以暱
稱「ROGER」贊助留言之方式,公然在該頻道直播畫面上,對方惠珍發表內容為:「妳他
媽,講你爛就ban人,妳真的很玻璃,自己為奶大,都老奶了,40歲阿姨,還在意形象,
可憐,妳就爛,妳全家都爛」等文字之留言,足以貶損方惠珍之名譽及人格。
二、案經方惠珍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次按對於簡
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俊辰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以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方惠
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網頁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歐付寶電子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2日付管外字第110011201號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原審認被告公然侮辱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對被告
科處拘役59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主動向告訴人道歉並保證絕不再犯
,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被告犯
後之態度及告訴人損害之填補,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原
判決自應予撤銷改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禁止其發言,即以前開方式,
造成告訴人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及名譽之損害,於偵查中否認犯罪,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坦
承犯行,並已取得告訴人諒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刺激
、本案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已向告訴人道歉,並取得告
訴人之諒解,經告訴人具狀建請本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情,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
狀在卷可稽,是被告尚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
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暐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9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姵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暱稱「寧寧」)與甲○○(暱稱「東駿」)係透過交友軟體「Eatgether」
認識之網友,曾因聊天、邀約飯局之事而不睦。緣甲○○於民國111年4月下旬起,在前揭
交友軟體上針對乙○○與他人間發生之糾紛分享個人經驗與發表意見,乙○○因而對甲○
○心生不滿,於111年5月25日19時14分前某時,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不詳地點,以不詳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接續於該交友軟體上不特定
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於標註(即網路上一般俗稱「Tag」)甲○○之暱稱「東
駿」後,留言稱「真為你的學生有這種嘴砲雙面老師擔憂,對了你那時候跟我說和女飯友
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晚點我也來發你公審上熱門文章嘿,長的抱歉就
算了,別人的私事當作看笑話心地醜陋,難怪你前女友出軌意外戴綠帽跟別人跑了,不意
外哈哈sorry不小心給你爆料(笑臉貼圖),所以被分手就孤單寂寞上來Eg辦活動開情況
局來獲得粉絲討拍」、「哈哈哈你平常吃(大便貼圖)」、「哈哈哈哈哈哈有幾個比河馬
還不如的咬橘子髮量少禿頭豬公要被抓去殺掉祭神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長得像
1978五花大叔重新投胎啦~話說台中市地區疫情確診感染越來越多,難怪87地雷多到嚇死
人唷」等文字與貼圖,謾罵、嘲笑甲○○,不實指摘、傳述侮蔑甲○○私德之事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足以貶損甲○○之人格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嗣因甲○○在其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號之居所處發現上開留言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
言。而於網路揭露不實訊息而犯罪者,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輸入一定訊息,藉由網路
傳遞該訊息,以遂行犯罪,舉凡有網路現代科技化設備之各個處所,均得收悉其傳播之訊
息,範圍幾無遠弗屆,是其犯罪結果發生地,並非如傳統一般之犯罪,僅侷限於實際行為
之特定區域。是以,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負面訊息,姑不論實際行為地所在為何,尚待進
一步調查,揆諸上揭說明,有網路設備地點,均得以接獲行為人傳播之訊息,而為散布不
實事項之結果發生地,亦屬行為人被訴犯行之犯罪地,不能認無管轄權(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5894號判例、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之住所
地在彰化縣(本院卷第13頁),雖非本院管轄,然其本案既係透過網際網路將侮辱性或誹
謗性文字傳送至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而公示於
眾,且查告訴人甲○○之居所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偵卷第25頁),並向居所地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提出本案告訴,故告訴人之人格、名譽遭受侵害之
犯罪結果地為本院管轄區域所及,本院就本案自具有管轄權。從而,被告具狀以本院無管
轄權為由,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要難採憑。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與被告均未就該等陳述之證據能
力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並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證明有
偽造或變造之情事,經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使用之暱稱為「寧寧」,其因故有在該
交友軟體之貼文頁面留言上開文字與貼圖,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
行,辯稱:這件事情是有前因後果的,我根本不認識告訴人,是告訴人先挑釁我,對我不
友善,做得太過分了,在他的頁面張貼公審我的文章,我才會寫這些情緒性的文字,我並
沒有指名道姓,沒有要侮辱告訴人的意思,我在該貼文中所說的「約泡」是指約泡湯,也
不算是辱罵云云(見本院卷第33至34、38頁)。經查:
(一)被告在交友軟體「Eatgether」所使用之暱稱為「寧寧」,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所使
用之暱稱為「東駿」,而被告有於上揭時地與方式,在該交友軟體上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貼文頁面上,針對告訴人留言上開文字與貼圖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
偵訊證(指)述甚詳(見偵卷第25至31、87至8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告訴人提
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寧寧」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暱稱「東駿」)之貼文截圖、
交友軟體「Eatgether」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交友軟體「Eatgether」帳號「@qaz820120
(暱稱:寧寧)」、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qaz820120(暱稱:Doris Hsu、寧寧)」
頁面截圖(見偵卷第37至6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應堪認定。
(二)被告在該交友軟體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針對告訴人張貼上開文字
與貼圖留言,係對告訴人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
 ⒈被告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均係針對告訴人所為:
  依卷附交友軟體「Eatgether」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被告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之
留言,均係於短時間內所為,指摘告訴人之素質不良(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於
留言前後並刻意標註(即網路上一般俗稱「Tag」)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使用之暱稱「東
駿」,且其公開在留言中提及關於「1992長得像1978」之「1992」更係直接針對告訴人之
生日年份所為之謾罵、嘲笑,有該貼文頁面與留言截圖可稽(見偵卷第51、59、65頁),
是該交友軟體之使用者均已得藉此知悉、特定被告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所指摘、辱罵之對
象為告訴人,而具有明顯之辨識性,並足以影響其他該交友軟體之使用者對告訴人之人格
尊嚴、名譽及社會(社群)評價。從而,被告辯稱並未指名道姓云云,洵不足採。
 ⒉被告所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分別屬於散布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之言論:
 ⑴按刑法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
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
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
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
傳述,使之有受到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惟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
上之感情決定之,實應依社會客觀評價,對其人之真實價值是否已受貶損而決定之。經查
,被告先後以文字訊息留言指摘、傳述告訴人「真為你的學生有這種嘴砲雙面老師擔憂,
對了你那時候跟我說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晚點我也來發你公
審上熱門文章嘿,長的抱歉就算了,別人的私事當作看笑話心地醜陋,難怪你前女友出軌
意外戴綠帽跟別人跑了,不意外哈哈sorry不小心給你爆料(笑臉貼圖),所以被分手就
孤單寂寞上來Eg辦活動開情況局來獲得粉絲討拍」等語,不實指摘、傳述侮蔑告訴人與該
交友軟體上之其他網友於初次見面即從事性行為,及告訴人係因私人感情生活不順遂而在
交友軟體辦活動等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依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及觀念,自足以使告訴人
之人格尊嚴、名譽受負面評價,核屬刑法上之散布文字誹謗行為。
 ⑵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謾罵、嘲笑、侮蔑,僅須以公然方式為
之,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即足當之。經查,被告在該交友軟體上,刻意標註告訴人之暱稱「東駿」,並稱「哈哈哈
你平常吃(大便貼圖)」、「哈哈哈哈哈哈有幾個比河馬還不如的咬橘子髮量少禿頭豬公
要被抓去殺掉祭神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長得像1978五花大叔重新投胎啦~話說台
中市地區疫情確診感染越來越多,難怪87地雷多到嚇死人唷」等文字與貼圖內容,顯然係
抽象謾罵告訴人吃穢物、嘲笑告訴人之年齡與外貌,並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
堪,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甚明,自均屬於公然侮辱之行為。
 ⑶被告雖辯稱係因告訴人之挑釁而張貼上開情緒性文字,沒有要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云云
,並提出告訴人影射被告在該交友軟體上「凹人」或「凹飯局」之文章與貼文為證(見本
院卷第53至59、67至83頁)。然查,觀諸被告上開散布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之言論內容,
與被告所提出之告訴人影射被告「凹人」或「凹飯局」之文章與貼文內容並無直接關聯(
倘涉及雙方爭執或「筆戰」之內容者,詳下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反而係因與告訴人
發生爭執後,為了報復告訴人,遂以上開散布文字誹謗與公然侮辱之言論內容,刻意醜化
、抹黑告訴人在該交友軟體上之名譽與社群形象,且該等言論亦已顯然逸脫其主觀上對於
告訴人合理評論之範圍,是被告前揭所辯,要難採憑。
 ⑷被告雖另辯稱其上開貼文留言中所說的「約泡」是指約泡湯云云,並提出其與告訴人
間之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然查,觀諸其貼文留言之文字內容係「你那
時候跟我說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湯這麼是約炮嗎」,特別將「約泡湯」與「約炮」
2者前後並列對照,顯係在指摘、傳述告訴人與女飯友第一次見面「約炮」,而非單純指
「約泡湯」,則被告前揭所辯,顯屬飾卸之詞,已不足採憑。況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
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雖然指稱告訴人「兩個剛見面就一起泡湯,好尷尬喔」,然而告
訴人已再三、反覆、明確向被告澄清「也不是,也認識一些時間以後」、「沒有馬上啊」
、「就是我們也認識了一段時間,才去啊」、「這是昨天出去我們也先聊過了很多天,才
可以呀」、「不是曖昧對象」、「當天就出去聊了很多才會一起啊」、「就是我覺得相處
也是一種隱私啦」等語,且告訴人對於被告詢問其與他人相關飯局、行程及花費內容,告
訴人係回應稱:「(被告問:然後呢,你什麼時候要跟我約時間請客吃飯續攤?你們昨天
還去哪裡玩可以花到4500好奇)酒吧、溫泉」、「我也不知道妳後來是怎麼想」、「(被
告問:昨天那位是很漂亮的美女嗎?、你想找女朋友喔?)蛤沒有啊」、「就純的沒幹嘛
」、「(被告問:溫泉公共池嗎?)沒有啊就湯屋」、「幹嘛這麼好奇」、「有穿泳衣」
等語(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益足見被告明知告訴人並無「和女飯友第一次見面就約泡
湯這麼是約炮」等情事,顯係被告刻意不實指摘、傳述侮蔑告訴人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
謗罪。又被告先後張貼上開文字與貼圖留言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告訴人,顯係出於相
同之動機,為達成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人格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於接續犯。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告訴人在交友軟體上分享個人經驗與發表意見
,影射被告在交友軟體上「凹人」或「凹飯局」,因而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率爾在該交友
軟體公然侮辱及散布上開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文字,顯係惡意中傷、醜化告訴人在該交
友軟體上之人格尊嚴與社群形象,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取得告訴
人之諒解,自應予非難;惟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並非不能理解,僅係囿於其本身對
於告訴人之認識不深、對於網路上文字或貼圖使用之分寸拿捏程度不佳,只好將其對於告
訴人有限之認識予以扭曲、醜化,進而對於告訴人之年齡與外貌為嘲笑、謾罵,並審酌告
訴人已自行在該交友軟體上將本案事件澄清後之名譽實際受損情況,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
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打零工工作,收入不穩定,患有相關慢性疾病之經濟與生活狀
況,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因前述緣由,於上揭時間、地點,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與加重誹謗(即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貼文頁面上,於標註告訴人之暱稱「東駿」後,接續張貼如附表「公訴意旨所指被
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欄所示之文字留言內容,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
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以前述貳、一部分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及理由為其主要論據。惟查:
⒈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所謂「侮辱」,係指行為人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
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而言
。至於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其所謂「誹謗」,乃指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
,而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
為人所為,在客觀上縱屬於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構成該罪,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本於公
然侮辱之意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之客觀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即認定其有公然侮辱之犯
意。蓋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
可能本於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於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至
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
(如雙方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為認定
,方屬妥適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憲法第11條言
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最重要者首推「意見」。所謂「意見」,係指一個人主觀上對於人
、事、物之各種觀點、評論或看法,而將之對外表達者而言。舉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
眾或私人事務、理性或非理性及有價值或沒有價值的言論,均在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內。
而人格名譽權及言論自由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法院適用刑法第309條限制言論自由
基本權之規定時,自應根據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為解釋,於具體個案就相衝突之基本
權或法益(即言論自由及人格名譽權),依比例原則為適切之利益衡量,決定何者應為退
讓,俾使二者達到最佳化之妥適調和,而非單純以「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侵
害人格權/名譽=侮辱行為」此簡單連結之認定方式,以避免適用上之違憲,並落實刑法
之謙抑性。具體言之,法院應先詮釋行為人所為言論之意涵(下稱前階段),於確認為侮
辱意涵,再進而就言論自由及限制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稱後階段)。
法院為前階段判斷時,不得斷章取義,需就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
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並應注意該言論有無多義性解釋
之可能。於後階段衡量時,則需將具體個案有關之一切事實均納入考量。比如系爭言論係
出於挑釁、攻擊或防衛;是自願加入爭論或無辜被硬拉捲入;是基於經證實為錯誤之事實
或正確事實所做評論等,均會影響個案之判斷。一般而言,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
之批評,純粹對人格為污衊,人格權之保護應具優先性;涉及公共事務之評論,且非以污
衊人格為唯一目的,原則上言論自由優於名譽所保護之法益;在無涉公益或公眾事務之私
人爭端,如係被害人主動挑起或自願參與爭論,基於遭污衊、詆毀時,予以語言回擊,尚
屬符合人性自然反應,且生活中負面語意之詞類五花八門,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
有負面用詞,即構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應負有較大幅度之包容。至於容忍
之界限,則應依社會通念及國人之法律感情為斷。易言之,應視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
場見聞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與所有客觀情狀,於綜合該言論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譽之
內容、對被害人名譽在質及量上之影響、該言論所欲實現之目的暨維護之利益等一切情事
,是否會認已達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嚴,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以決定言論自
由之保障應否退縮於人格名譽權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206號判決意
旨參照)。
⒉經查:
⑴被告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於標註告訴
人之暱稱「東駿」後,接續張貼如附表「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欄所示
文字留言內容之事實,固有如前述貳、一部分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可憑,
惟觀諸其留言之完整內容,應係如附表「被告於該留言實際完整內容」欄所示之文字,尚
不得斷章取義。
⑵又觀諸被告上揭文字留言內容,均係以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
尊重告訴人之言詞,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而非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
,應僅屬於侮辱之言論。再依被告所提出主張告訴人挑釁、對其不友善、在該交友軟體上
「公審」被告之貼文與留言,內容大致略以:告訴人曾於110年12月間,在該交友軟體開
一場飯局,但並未審核「被告」,而「被告」與告訴人「討論」過程中,給告訴人一種非
審核不可的壓迫感,經告訴人解釋不審核「被告」的原因後,「被告」卻莫名其妙暴走,
於是告訴人表示之後若有開局會審核「被告」,後來「被告」竟點出幾家高單價餐廳,指
使告訴人必須開局請客,並要求去位於嶺東山上的高價溫泉飯店,告訴人沒有意願,「被
告」又開始暴走說告訴人沒有誠意,後來告訴人開其他請客局邀請其他網友,「被告」表
示如果告訴人審核其他人「被告」也要一起去等個人經驗與意見分享(按告訴人上開實際
貼文與留言內容,均未提及被告之姓名、帳號、暱稱等可資識別被告身分之內容,而係均
稱呼為「對方」);告訴人並貼文留言回覆其他網友諸如:「真的很慶幸當初沒有審,還
得以急流勇退(笑臉貼圖)不過沒被審到的他還跑來跟我森77講一堆難聽話哦~」、「她
的行為真的國中生無誤啊(笑臉貼圖)還一副她報名就要審她一樣」、「哇真的報案喔!
!!好精彩,真的挺閒的(笑臉貼圖)要這麼閒建議回去多讀點書或學學怎麼當個人啦,
反正她也設定『學生』嘛(笑臉貼圖)」、「我不審她、不帶她去泡溫泉,她還嗆我活該
單身(哭臉貼圖)嗚嗚嗚單身怎麼了嗎(笑臉貼圖)」、「她一直點名要吃一些高單價餐
廳,說我差別待遇很機掰,難怪會被分手(心碎貼圖)」、「不是我約她,是她點名要去
清新(笑臉貼圖)我跟他說我很窮住不起,要吃茶六可以啊!結果她在那邊鬧(笑臉貼圖
)」、「還喜歡茶六、屋馬、茹絲葵……就是很表面喜歡看品牌的人啦~~要品牌麥當勞
也蠻有名的」、「退一萬步來說,我條件是沒多好,但她到底哪來的資格立場花人家的錢
還要求吃好的玩好的」、「然後跟她相處又要付出又要被嫌又要受氣(笑臉貼圖)」、「
沒啦我的意思是,人家有條件去享受生活的,在挑選玩伴或許也要看一下條件吧?沒有外
在也要有內在啊(笑臉貼圖)」、「說難聽點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笑臉貼圖
)好像人家都非得帶她吃這個玩那個的,有本事自己去啊~~還胖胖是她好朋友(人家胖
胖都自己一個人去吃海底撈什麼的好嗎)(吐舌貼圖)」、「我沒有~~結果是她跑來飯
局留言說我很機掰,然後跟我扯一堆我差別待遇怎樣的,最後就說我活該被分手(心碎貼
圖)」、「笑死(笑臉貼圖)但真的每次看起來都一股怒氣上來需要幫忙嗎?真的沒遇過
壞人以為大家都好欺負?」等語(見本院卷第53至55、67至83頁)。是以,被告與告訴人
於斯時之糾紛,不外係被告不滿告訴人在交友軟體之文章或留言,「影射」被告「凹人」
或「凹飯局」之經驗與意見,被告因而採擷、模仿告訴人上開評論之部分用語,並以「網
路鄉民(酸民)」之口吻與回應方式,以附表所示之貼文留言內容,反駁、批評告訴人所
指「凹人」或「凹飯局」之經驗與意見,係由告訴人「腦補」想像、告訴人才吃飽太閒、
是「國中沒出過社會的屁孩」、告訴人之言論不符合國文老師之素質等語,同時反擊、批
評其他網友之霸凌(公審),而各該留言內容固然部分亦混雜被告對於告訴人之主觀意見
評論(例如告訴人字的美醜),惟依據雙方糾紛之前因後果與彼此間留言內容之客觀情狀
,綜合附表所示文字之完整內容、留言主旨與目的、前後語意脈絡、文字粗鄙低俗程度、
侵害告訴人名譽之實際內容與對告訴人名譽影響之質量、該等留言內容與評論與雙方糾紛
之關聯程度,足認均僅屬於雙方爭執或「筆戰」之一部分,並未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
而屬不可容忍之程度。
⑶基上,被告固然有在交友軟體「Eatgether」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貼文頁面上
,針對告訴人接續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性文字之留言內容,惟其留言內容並非對於具體
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亦非屬於無端謾罵、不具任何實質內容、純粹對告訴人人格污衊之
批評(此與犯罪事實欄之行為明顯有別),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不能以公然侮辱或散布
文字誹謗罪嫌相繩。
(四)綜上,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貼文留言內容是否涉犯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
誹謗之犯行,尚有合理之懷疑,自不能率為被告有罪之論斷,惟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貼文
留言內容如成立犯罪,與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具有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內容
被告於該留言實際完整內容
1
字寫很醜的國文老師(檢察官起訴書誤載為「字很醜寫很醜的國文老師」)
笑死,字寫很醜的國文老師,要不要把EG各種抱怨寫在你的臉書跟你的補習班順便公告一
下啊哈哈哈
2
你是不是教書教到腦補秀逗啊
加油,你這麼想紅你可以批判別人,別人就不能批評你的字醜喔(笑臉貼圖)我一直以來
沒占誰的便宜一直要誰請客什麼的?你是不是教書教到腦補秀逗啊
3
你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
講難聽一點,你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啦~你自己三不五時開請客吃飯局,又說別
人想佔你便宜各種腦補?!這種素質還能當國文老師是不是雞腿換到
4
這種素質還能當國文老師是不是雞腿換到
5
無奈被你們這些噁心變態網友追蹤
我一直以來只想過好自己的生活,無奈被你們這些噁心變態網友追蹤,只可惜我活得很好
,你們說甚麼都影響不到我的,話說我跟你很熟嗎?有常常報你的局?教書教到腦袋秀逗
自動腦補?!你小心踢到鐵板,跟你好友疊字胖說工作很忙碌,還可以常常上來長篇大論
一堆話嘴砲,就認為自己文筆很好笑死人
6
沒追蹤我就趕快封鎖我啊,嘻皮笑臉的追八卦當吃瓜群眾真噁心的,根本神經病!
沒追蹤我就趕快封鎖我啊,嘻皮笑臉的追八卦當吃瓜群眾真噁心的,根本神經病!
唉唷~看我被公審就去留言跟風湊熱鬧踩我詆毀我沒說過的事情,說甚麼我一直魯你審核
叫你請客吃飯的屁話看你那些留言根本就是國中沒出社會的屁孩吧~這種人也能當國文老
師?執照雞腿換來的嗎?
我被抹黑造謠就不能去報案保障自己的權利,說人家時間很多很閑,我看你才是那個吃飽
太閑,一天到晚上來發文章批評別人,不然常發些賣弄自己國文造詣的廢文
7
看你那些留言根本是國中沒出社會的屁孩吧~這種人也能當國文老師?執照雞腿換來的嗎

8
笑死果然工作是雞腿換來的,才會在EG講話這麼屁話的國中生
(相同)
9
字醜國文老師修養這麼差,有時間在EG嘴砲打聽別人的八卦,還不如多回去唸書學習怎麼
當個人喔(笑臉貼圖)
笑死人,背後搞不清楚狀況嘴砲我的網友都做賊心虛封鎖我,你怎麼還在開書法課還真閒
喔,字醜國文老師修養這麼差,有時間在EG嘴砲打聽別人的八卦,還不如多回去唸書學習
怎麼當個人喔(笑臉貼圖)
現在這麼多老師素質參差不齊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臉貼圖)
10
現在這麼多老師素質參差不齊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臉貼圖)
11
因為看到你長相抱歉我就吃不下,可能還想吐血
不好意思,我不缺你請客吃飯,所以也從來沒給你佔便宜吃到你的飯,因為看到你長相抱
歉我就吃不下,可能還想吐血(笑臉貼圖)
───────────────────────────────────────
[zeuswell]此帳號以[可憐][這種人]等語
[公然侮辱貶抑][本人之人格權]明顯涉犯[妨害名譽]
且又有[揪[眾]聚[眾]霸凌]單一特定人之舉
[zeuswell]此帳號目前身為版主居廟堂之高應有相較於版友更高之[道德標準]以自律自制
應對之[一罪一罰]嚴懲以勵自新更生
並同時藉此以端正[政黑]主版[扭曲變態]之歪風 以免往後愈來愈多[知識份子]不願意
前來[政黑]與祇會[人身攻擊跳針問A答B]之人進行討論 [欽此]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3-01-04 21:42:00
不好意思,身為被檢舉人我想問清楚,所以你檢舉的是「可憐」跟「這種人」嗎?因為你判決書太長了,但看來應該是。不過整個推文都沒說到誰,別人要推文什麼不甘我的事吧?怎麼我就「揪眾」了?況且覺得某人很「可憐」覺得憐憫某人,算是什麼攻擊?「這種人」又算什麼攻擊?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3-12-30 00:30:00
有些人就是太自我中心,才沒辦法遵守規矩
作者: PReDeSTiNeD (緣)   2023-12-30 00:31:00
有些人就是家父思想保守觀念太重才會要求大家怎麼樣你放心 很快會讓你解脫就算本議座在政黑言論免責權被幹掉我們還有天下第一版八卦睡前好好想想唄 等等要陪溫骯骰看《愛奇藝・河神》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23-01-07 11:14:00
意見:指涉性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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