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屢次斷章取義判決書應視為鬧板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0:48:34
有些檢舉文,
明明自己舉的判決書,
法官都有說明清楚
"係以具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言",
結果可能就判決書的一大段裡,
僅僅截取一小部份,
當作判決書的鐵證就貼上來檢舉。
更甚者無限上綱,
自己腦補邏輯後用來檢舉,
根本已經偏離判決書的原意了。
判決書的用意在取得一個標準,
但無論是檢舉人或板主都不是法官,
不能拿原本有完整說明的判決書,
斷章取義或自行衍伸來檢舉。
建議如果多次發生此類不合理的檢舉,
視為鬧板處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0:56:00
現在以判決書為主,已經是標準了,完全沒有斷章取義的空間。正因為版主不是法官才會有以下的認定。https://i.imgur.com/F9bgQz4.jpg大概知道你在說哪案,不過叫人去「吃屎」、是連小組長都判違規。還有其他如:「俗辣」「蠢」「你是不是要去吃藥?」「吃屎」「米蟲廢物」「牠」都是小組判過的案件。版主現在只需要認定有沒有指涉性而已至於你自己的案子,我認為是受到3-4保護的,雖然已經有一個版主判違規了。建議最後合議如果也是違規你可以去申訴第三章越來越恐怖囉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1:11:00
我的案子就是斷章取義兼自行衍伸啊,明明說的很清楚評論的是某個詭異的邏輯,隨便貼個判決書就檢舉說是一樣的,但判決書根本就沒說不能評論他人的邏輯。更吊詭的是檢舉人加上"不是加個道理就能脫罪",這句話本身就透露這是他個人的過度引伸了這樣也能成立的話,政黑所有"XXX都是YYY"的推文都能對號入座了,反正也只是加個XXX就能罵人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13:00
我覺得是你的案子上版主的問題比較大,版規3-4寫的很清楚,如果最後其他版主也不看清楚,那就等著創造更可怕的後果囉我原本是想安安靜靜看,等他們判完看結果怎樣才拿出來討論,既然你自己先發難了我就講了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1:15:00
說回來另一件案子,判決書上的"嘴那麼臭是不會去吃屎"跟"別人叫你吃屎你也會去吃嗎?",就我來看也有語意上的不同,結果明明是不同的語意也拿來引用所以我才覺得判決書可以參考,但不能斷章取義過度引伸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17:00
至於你說的判決書是為了取得一個標準》現在就是這樣做了。正因為版主不是法官,才完全把判決書有罪的字當作違規,他們只剩下判定有沒有指涉性這個功能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1:19:00
這就是留了一個大洞給人斷章取義啊,照某個判決書來看https://i.imgur.com/y06Cu7a.png裡面的推文政黑隨便也一堆,每篇都能對號入座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20:00
吃屎是有違規案的,但那案我覺得是跟反問有差別啦沒錯,所以指涉性有沒有滿足很重要。我跟T董大概只敢推笑死,或看不出指涉誰的內容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1:22:00
我完全理解不能叫人吃屎啊,但不同的句型本來就有不同語意,像"別人吃屎你也吃嗎?",以常用的語意而言,跟真的叫對方吃屎還是有區別的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28:00
其實你的問題是,版主在判定有沒有指涉的這個點上,不能放的跟海邊一樣寬,3-4、3-6就是在管這個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09-16 21:29:00
差不多算是吧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30:00
可能現在都用判決書當標準,自己也判的麻痺了,覺得有就直接判違規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09-16 21:50:00
要罵人不會跟我一樣指名習大大罵嗎 不然就罵政黨啊 幹政治勿幹版友 要幹版友就別怪人去搜尋資料庫 歡迎你用資料庫檢舉版友啊 每個人都能用 兩個條件隨便閃一個就不會被檢舉 應該不難吧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1:55:00
現在要閃的條件只剩一個指涉性…判決書太深奧了。前陣子就講過指涉性的重要了,最近有些判決我看了實在替未來擔憂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09-16 22:08:00
我檢舉了好幾個3-1才一個被判有罪 還是靠申訴才成功的因為那個判決是版主自己定義的 丟臉 無恥 這兩個詞他們之前已經判決過有罪了 3-1沒這麼容易定罪的好嗎版主也沒有說這是誣告啊 我有憑有據合理檢舉是我的權利怎麼審判請交給版主 也不要亂發言企圖影響版主的判決第一次沒直接判有罪 我才覺得奇怪勒 是忘了之前有判過嗎其實PTT上能解決的是就在這裡解決 不然沒一個宣洩的出口(解決的事) 大家就真的法庭見了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6 23:00:00
正常檢舉只要提出理由,我覺得不該被限制。至於指涉性這個條件很重要,希望版主不要再判的莫名其妙、以判決書為準已經綁的很死了。至於後面有一篇回文,實在看不出他想表達什麼,就懶得繼續理解了
作者: FoRTuNaTeR   2022-09-17 04:51:00
本來就覺得拿現實生活裁判書當標準來網路上套用就很瞎之前就有建議版務之執行不應比照司法裁判書之判例辦理#1Z4RSCyA (HateP_Picket)現在總算有人有共鳴共識共同意見了要套用現實生活法規範那應該要把整套法體系都搬來才對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09-17 09:31:00
我建議你的案子一定要記得申訴到小組長那邊,這幾位版主的判法愈來愈迷,大概也是賭你們都不愛上訴吧。照這樣子判,搭配判決書,第三章真的搞成惡法了小組長最後怎麼判,我只會服從,變成大家以後照這標準,第三章愈搞愈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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