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鬧板之行為,鬧板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惡意多次違反政檢板板規、惡意
以推、發文方式影響板主判決、對板主判決或程序進行強烈情緒性及爭議
性言語等,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有鬧板事實行為者,處以水桶180天之處分。
其實多次違反沒有罰則的版規是可以用7-3來處理,若是因為沒有罰則就可以隨意想違規
就違規,那被稱作惡意多次違規也不為過吧?
我現在自己檢舉的案子我也是等到24小時後才敢推發文,要不然那天被檢舉3-9太多次之
後突然又被多要求一條7-3,不就啞口無言?
尤其版主又是執法者,應該更加注意
總不能說:這條沒罰則。
就覺得沒關係
大家小心這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