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檢舉文格式增列違規事實發生時間欄位

作者: ismail (晴天就該是這樣)   2021-06-24 17:47:13
建議在檢舉文格式中
於二、被檢舉人ID後,與三、違反板規間
增列違規事實發生時間(168hr內)欄位
按政檢板之規定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如 #1WqlWqtM (HateP_Picket) 該檢舉文之標的為6/6之文章
於檢舉文6/23提出時已逾168hr(7天)時效
管理者理應不受理駁回但卻未察而受理
增列違規事實發生時間(168hr內)欄位可使管理者更易審查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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