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議] 政黑板板規修正(修改後的板規)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21-03-05 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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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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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規
 管轄。
2.本板為政治黑特板,主旨在於討論政治/民生/社會現狀等相關議題。
3.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應遵守板規。
4.第二章僅明列刪除而無水桶罰則之板規之處分如下:
a.初犯即第一次違規應刪除原文並附帶「微罪警告」,同條板規之「微罪警告」
上限為一次;
b.違反同一板規者,第二次違規處水桶7天;
c.違反同一板規者,第三次違規以後按第一章第4條累犯之規定計算水桶天數。
d.複數文章第一次違反同一板規者,視為一次違規。
 e.前項規定外之情形,一罪一罰。
5.違反板規者,板主得以視情節給予處分。
a.初犯即第一次違規者,從各條板規規定。
b.同條累犯者,執行天數=法定天數*(違規數+違規次數)。
6.使用分身/Bug規避板規或水桶,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原判決*2-已執行天數)
7.所有水桶/警告/前科紀錄定期歸檔,並將紀錄收錄政檢板精華區以供查詢。
8.所有板務應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並以政檢板文章為準。
(刪除/退文主動處置之違規不在此限,但結果應公開於板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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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章及推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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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發文須遵守本板主旨、標題分類與分類格式,違者刪除。
2.本板文章標題分類為『黑特』、『討論』、『創作』、『Live』、『轉錄』
『新聞』、『公告』,其餘分類隨公告而動態增減。
3.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黑特:心情抒發/幹意發洩等。
b.討論:時事/政治/民生/政問/獨家/政府決策/舊聞等討論。
(舊聞應附上40字備註、心得)
 c.創作:延伸創作/空想/惡搞等。
 d.Live:政論節目/政府實況/公民轉播等。
e.轉錄:社論/他板文章/其他平台資料等。
f.新聞:張貼附有來源之新聞。
g.公告:板主專用分類。
4.發表文章不滿40字者,刪除。文章不具政黑點,或包含過多簡體字者,亦同。
 a.繁體中文以字數、外文以單詞計算。
 b.數字、特殊符號、重複而無意義之字詞、網址及簽名檔內容不計入計算。
c.作者本人轉錄文章,原文字數列入計算。
轉錄他人文章、轉錄/發表新聞,其內容不計入。
d.文章不符本條規定者,於板主刪除前得補正之。
5.每日發文/回文上限5篇,第6篇以後之文章,刪除。手動置底相似文章者,刪除。
(任何原因自刪及被板主刪除均計入額度)
6.「Live」、「新聞」、「轉錄」分類文章須遵守下列規定,違者刪除:
a.每日此類文章總和上限為3篇。(任何原因自刪及被板主刪除均計入額度)
b.來源為外站者,須附上連結,過長須縮網址。
  縮網址網站包含但不限於:https://reurl.cc/ http://tinyurl.com/。
c.此分類文章禁止多篇合併發文或使用其他分類偷渡。
d.重複發布已有相同來源及內容之文章。
e.「Live」文章限發表節目首播前後24小時內之政論節目/政府實況/公民轉播等。
f.「新聞」、「轉錄」文章限發表3天內之新聞、社論/他板文章/FB/其他平台資料等。
g.「新聞」、「轉錄」應完整轉錄該文且禁止修改原文。
h.轉錄他板文章應原作者同意,並刪除原文下之推文。
i.原文為外文者,須附上簡易翻譯。
j.轉錄來源為FB,須為公眾人物或牽涉公眾/政治議題。
k.「新聞」標題須為原新聞標題且從頭張貼,內文應張貼完整新聞標題,轉錄FB標題
須為來源名稱。(人名、粉絲團名…etc)
7.「公告」限板主或其他有管理權限者使用,其餘使用者禁止發/回文,違者退文並水桶
 180天。本分類不受本章第5條限制。
8.嚴禁於板面上發文討論他板板務(公告、修改板規與之內容),違者刪除。
9.張貼公益救助/學術調查/活動宣傳等,應詢問板主並得到同意,違者刪除。
10.文章包含廣告/色情血腥/惡意使人驚嚇/整人/病毒/竊取個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資
等內容或連結者,退文,並水桶180天。
以推文方式犯前項規定者,刪除並水桶180天。
11.未經當事人同意以任何方式公開站內信/水球紀錄者,刪除並水桶7天。
12.除板主執行個資保護與板務處理外,未經原推文者同意而修刪板友推文者,水桶7天。
13.將他板特定對象之糾紛帶入政黑發文/推文者,水桶7天。
14.單篇文章下,重複無意義,惡意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處水桶14天。
15.多篇文章下,8小時內重複無意義或相似之推噓文達5次以上者,準用第一章第4條。
16.犯本章第4條規定,經板主公告警告後24小時內故意再犯者,視為鬧板,違者除原規定
之水桶處分外,併處原文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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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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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板不鼓勵言論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
a.對「特定的對象或群體」以「明顯貶抑詞語進行言語/謾罵攻擊」者,水桶35天。
b.攻擊行政區域地緣/宗族/信仰/興趣/性別/性傾向/學歷/職業等者,水桶7天。
2.前條所稱特定對象/群體意指PTT使用者,如ID/暱稱/代稱,或視討論上下文而客觀上
可得特定之人。但公眾政治人物/政府機關/政治族群/經媒體披露/社會議題相關團體
等,不受本章保護。
3.明顯貶抑詞泛指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言論。包含但不限於裁判書系統中
有罪判決中所使用之詞語。
裁判書系統(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default.aspx
4.明確點名對象為文章/推文,而針對其內容進行評論者,非屬本章第1條規定之言論。
5.文章鼓吹暴力言論或以非法手段嚴重損害特定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之言論者,退文並水桶
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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