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1VpnAbkR nicholas0406 政檢3-9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2-17 19:08:18
※ 引述《zeuswell (残念な結果)》之銘言:
: 請三位版主儘早受理此篇nicholas0406違規檢舉文並下達意見、判決
: 或就請版主回覆此篇中對版規之疑問
: #1Vq96uVo (HateP_Picket),統一判定標準
: 回覆完後本人亦會主動撤案
: 此回文一併寄予K、R、Y版主
: 此檢舉案發出後,已有版主受理其他檢舉案之動作,應沒有版主無暇之狀況,若72小時

: 未統一意見、判決nicholas0406檢舉案,將循組規檢舉版主失職,並由小組長邀請版主

: 小組說明3-9判決標準、抑或是由小組長取代見解
前面已有一位版主對本案給出同樣違規的判定了,麻煩剩下的版主也要出來判決、若未達
到至少2版主合議過半,將檢舉剩下未下達判定之版主失職,並由小組長代為判定
另外請務必說明:除了寄站內信給受檢者,推文表示的方式必須以版主的何種推文內容為
主,受檢才得以開始抗辯?
過往各版主於檢舉案中的第一次推文五花八門
例:推「受理」、「受理+直接判決」「直接判決」等等...
2.抗辯由板主推文/站內信告知受理後才得以進行
本條之解釋對檢舉案雙方都有影響,尤其是受檢舉者,版規明定保障受檢舉者「一次抗辯
」權利,除去版主寄信、若不知道何時為抗辯時機,該如何維護自己利益?
K、R兩位版主已分別在檢舉案中以判決來否定「受理」兩字為可抗辯之基準,但僅為否定
「受理」為可抗辯之基準,並未說明抗辯之提示為何
故仍需請三位版主統一意見並且「明確說明」未來檢舉案之雙方,必須以版主推文的何種
關鍵字作為可抗辯之提示
若版主持續不說明可抗辯之提示為何、或未能達到合議制度的意見過半,亦會至小組尋求
小組長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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