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1VU-Gt6r 多員 版規2-10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0-07 00:35:26
一、檢舉人ID:
zeuswell
二、被檢舉人ID:
panachiao skybi BelaTarr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10.廣告/色情血腥/惡意使人驚嚇整人/病毒/竊取個資/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

等內容或連結,禁止發/推文於本板,違者文章退文刪除,推文刪除並水桶180天。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VU-Gt6r (HatePolitics) [ptt.cc] [討論] 噓到X1就自刪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01954871.A.1B5.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既然不需要本人檢舉,幫忙試一下新版規測試標準
違規推文已存在於版上超過半天
已具有十足揭露他人個資之效果,後續就算刪文應該也該處置
首先違規項目屬於版主規範中
8.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得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應不適用初犯採水桶罰則需要經過檢舉,所以版主其實也可以主動處理
以下個資定義-全國法規資料庫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
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我只列出明確提到姓名的違規版友共三人,其他如職業、工作地點就算了
推 panachiao: hi豆七張醫生育瑞 10/06 11:30
推 skybi: https://imgur.com/wXG3b4l 10/06 11:34
→ skybi: https://imgur.com/PcQfzFZ 10/06 11:35
以上兩張圖揭露被揭露者的兩個帳號
→ skybi: https://www.pttweb.cc/bbs/CYSH93Y322/M.1162638554.A.252 10/06 11:35
此文為被揭露者自己發文列出 beanseven=張XX
→ skybi: beanseven自己po ID對照表 10/06 11:35
推 skybi: 很多4%仔躲在留言中想滅火喔,柯粉張育瑞醫師造謠還想護航 10/06 11:43
推 skybi: 柯糞喊知道別人身分又如何?有人像柯粉張育瑞醫師一樣發造 10/06 11:45
推 BelaTarr: 張育瑞醫師跟陳佩琪 都在臺北市立聯合小兒科 10/06 11:49
https://www.pttweb.cc/bbs/HatePolitics/M.1601952920.A.F90
此文為被揭露者在被揭露後發文自承知道自己被揭露(已刪除)
舊版規2-10中:
通常被揭露者如果曾經在網路上自己主動揭露過自己個資,就很難成立
新版規中加上本項:在文章以及推文影射或透漏他人個資。
所以只要有影射或透漏就算犯規
從推文中版友的推文討論及截圖等等可知道被揭露者為beanseven及trustinme(應屬同一人)
先不論張XX是否100%為上述兩帳號使用者,但對上述兩帳號進行人名揭露至少確實有影射動作
(意即:不管使用者是否真的為張XX,但違規者確實正在對beanseven及trustinme做影射及透漏的「這個動作」)
其他因為「影射」範圍比較廣(提到職業、工作地點就可能算是影射)、難以清楚定義
所以我只選了3個實質「透漏姓名」的
給版主們案例測試,在新修改的版規之下做出新制的標準
至於最後有沒有判罰結果我都不在意,不過還請說明判罰或不罰的原因跟標準在哪
給未來其他人能有個判例喔
感恩
作者: benqlove (benq)   2020-10-07 02:03:00
叫育瑞出來發FB說他被洩漏個資阿,不然怎麼知道484唬爛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0-07 02:20:00
交給版主判啊。以前發文說自己是就不算,還要特地再發一篇臉書才算嗎?什麼時候臉書變成了專用工具了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20-10-07 07:14:00
受理 另外ben是當事人嗎?非當事人不能回應喔
作者: Rrrxddd (RRXD)   2020-10-07 12:47:00
3-4打錯3-3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0-07 13:16:00
RR這麼用也是可以,不過政黑版規2-10跟6-8是不是算有相沖?政檢版規3-3需要本人檢舉,不過政黑2-10跟6-8版主在本案又能解讀成可主動介入沒錯八案情分析還是像我上面檢舉文說明打的一樣嘻嘻,我很白目八不過算了,如果覺得政檢3-3就夠了也沒關係,跟鳳凰0討論一下,都ok就改為不受理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20-10-07 13:35:00
我是覺得版主仍然要主動處理啦要不然問kero意見吧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0-07 14:01:00
以我愛搞事的立場也是希望要處理啦,資料都是別人扒出來的,受害人不敢檢舉就不算犯規嗎?最後你們3個投票結果怎樣我隨便,就不會再搞這案了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10-08 13:18:00
BelaTarr 不成立 其他成立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20-10-08 13:19:00
同意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0-10-08 14:11:00
請版主授意或直接修文,把拿來當佐證的資料修掉比較好,包含原文b版友的部分,雖然未達但名字工作地點都在上面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20-10-08 14:24:00
收到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20-10-08 17:30:00
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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