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政檢板規三-9之增修

作者: TWTP2018 (台灣隊加油!)   2020-06-14 12:34:01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建議增修:
9.檢舉案張貼後,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違者證言不採用
經口頭警告制止發言後依然故我者,即視為鬧板之行為,違者水桶35天
其餘非相關人等(檢舉者/被檢舉者/板主外),不得任意發言,違者水桶7天並刪除
說明:
以下2例(篇)因被檢舉人不諳板規,且未經版主口頭警告制止,就已經有情緒性的發言了
文章代碼(AID): #1Uv4VSlW (HateP_Picket)
文章代碼(AID): #1UvHDQz5 (HateP_Picket)
以上。
作者: phoenixzero (九尾盛)   2020-06-14 12:43:00
口頭警告後嗎
作者: TWTP2018 (台灣隊加油!)   2020-06-14 14:23:00
抗辯推文需依據板主進行控管才得以發言→這板規易被忽略政檢二-2.抗辯由板主推文/站內信告知受理後才得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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