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nnkj 政黑版規 三-1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1:51:47
一、檢舉人ID:lsjwew1
二、被檢舉人ID:nnkj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前項所說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
對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攻擊詞彙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勿以身試法。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文章代碼:#1P2pN7rw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06887.A.D7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文章代碼:#1P2tWzjU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23901.A.B5E.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用兩個ID不會累嗎? lsjwew1 ipadmax 05/05 04:28
文章代碼:#1P371JZA
Re: [討論] 討厭老K就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493987411.A.8C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你不是中離了嗎? 05/05 21:44
→ nnkj: 對你來說 選擇去某間公司工作 也是政治選擇? 05/05 21:45
→ nnkj: 要不要呼叫你的分靈ipadmax支援? 05/05 21:48
說明:
被檢舉人nnkj,於近日不斷在板上不同文章裡利用推文,造謠檢舉人使用
lsjwew1和 ipadmax 兩ID唱雙簧。
此等舉止,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檢舉人 lsjwew1 借用分身,運用虛偽伎倆圍
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檢舉人 lsjwew1 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致使檢
舉人lsjwew1之人格受辱。
綜上所述,被檢舉人nnkj 之相關推文內容已該當政黑版規三-1之構成要件。
又,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且該事實之真
實對其有利,則該造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再者,對於一事實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若無法舉證證明該事實為真實者,應受不利益之裁判結果。
於系爭中,nnkj 主張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且該事實如為真者,對
nnkj 有利。故 nnkj 應對其"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之主張,負有舉證
責任。
故,若 nnkj 無法證明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檢舉人 lsjwew1 一人所有 ,懇請
版主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政黑版規三-1,給予 nnkj 應受之處分。
註:
在事發後,本人lsjwew1曾給予 nnkj 機會,只要 nnkj 表示道歉 ,本人 lsjwew1
即不予追究。可他仍置之不理,狡詞以辯。說什麼,若他說我是9.2,難道我也可以
檢舉他嗎?
殊不知,判斷一人為9.2,係針對其人公開發言作評價,而一人之公開發言屬可受公
評之事項。所謂可受公評之事項,即任何人皆可議論評價之事物,即使被評價之人不
接受他人評論而感受辱,發表該評論之也無責應負。
然而,nnkj 主張本人運用分身唱雙簧一事,並非並非針對本人可受公評之公開言論作
評價,而係以發表公開言論的手段作評價。而手段並非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若無法
舉證證明其評價為真實者,即應負評價不實之責。
舉例說明: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有錢人。此係針對千萬家產作評價,此即屬可
受公評之事項。即使某甲對某乙稱他為有錢人感到不舒服,他也不能主張其權益受損。
反之,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靠賣淫致富。此係對於取得千萬家產之
手段作評價。如果某乙無法舉證證明某甲賣淫一事,則某甲當然可以對於某乙侵犯其
人格權作追訴。
期望版主們能明察秋毫,分別兩者之異同,進而於本系爭中為適當之處分。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2:06:00
請問您的檢舉是指 3-1的 侮辱、威脅、謾罵、引戰 中的哪項?麻煩您具體指出是哪項? 以便我行使答辯捍衛, 謝謝.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22:00
侮辱。nnkj的相關推文,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本人借用分身,運用虛偽伎倆圍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本人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足使本人感受到人格受辱。再者,其舉動亦意圖激起本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請版主親閱相關貼文中,我與nnkj之間上下推文,作定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2:29:00
證物是 #1P2pN7rw 以及 #1P2tWzjU 這兩樓 沒錯吧?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31:00
共三樓。你自己的言論應自己記得,也應自己負責,我已貼上文章代號,我之舉證責任是對於作裁判之版主負責,而不是有義務提醒你!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2:37:00
ok 還有 #1P371JZA您的意思是說 我的言論造成某個第三方對你的質疑, 然後第三方的質疑使你人格受辱, 對吧?請問庭上 答辯時間可以多久?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49:00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必須公然方可能成罪。何以故?因私下兩人對話,即使有負面之語,亦不損及當事人之公眾評價,故不成罪。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於公眾生活中之尊嚴信譽以及相關之人格權。所以行為人之行為或言語足以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對被害人之人格產生質疑之可能,即已足。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2:54:00
網路上說一個人有分身 是公然污辱罪嗎?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2:57:00
揮舞刀子這動作本身無罪,有罪的是揮舞刀子這動作之後的結果。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2:59:00
揮舞刀子跟公然污辱有啥關係? 你在說什麼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02:00
這是譬喻,而且我在這的推文是說給做裁判的版主聽,你不明白沒關係。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11:00
看原文 你的主張是 我的言論導致某個第三方質疑你信用與名譽所以你在意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對吧?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21:00
重申一次,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生活於公眾社會的人格權,是保護個人人格有不受不特定第三人錯誤評價的權利。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21:00
然後你認為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導致你人格受辱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而不是 信用與名譽的被質疑 阿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38:00
刑法上侮辱的定義就是:行為人的言語致使被害人格受到公眾不正確的評價。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38:00
言詞污辱是指 污辱性的言詞 並非 導致第三方質疑信譽的言詞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40:00
在人事時地物相關條件配合下能達到此結果的言語,就是侮辱言詞。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41:00
但你檢舉文寫的是 我的言論造成某第三方質疑您的信譽某第三方對您信譽的質疑 再造成你覺得被污辱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43:00
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常常是競合關係。能夠構成誹謗罪之言行也往往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難道你不知道你的言行其實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46:00
毀謗 跟 污辱 是不同的吧?3-1 是言詞污辱 不是毀謗阿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50:00
呵呵,就說兩者時常是競合關係。在公眾上發表的誹謗性言論,往往也該當公然侮辱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51:00
懂了 您是說我的言論造成了毀謗, 毀謗再造成污辱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3:54:00
不,是一言論同時該當兩罪,在法律上以競合方式,擇一論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3:58:00
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污辱不是毀謗阿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4:04:00
你繼續跳針沒關係。不過你放心好了,我不會在現實生活上,對你提出法律告訴。之所以告上版主,一來是為了自清,我無你造謠所言之分身,二來是想讓你有所警戒,別日後真遇上訟棍。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4:06:00
我要說的是 我沒有言詞污辱你 也沒有毀謗你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4:13:00
好吧,舉個例子給版主和你聽。甲男公然在網路上散播乙女有生過小孩。可事實上,乙女尚未結婚。則甲男,原本中性的言詞(乙女有生過小孩),在這個案中,就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罪。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6 14:18:00
可能可能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5:37:00
又,我認為你已該當公認侮辱的言論,不是指你說我有分身。而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很重要,再說一遍: 你的侮辱言詞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7-05-06 17:01:00
自被檢舉者回文推文或是版主受理開始24HR內雙方回應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6 19:45:00
nnkj,我還要提醒你一下,你除了為言詞侮辱辯解之外也要為 引戰 辯解一下喔。我認為你造謠我使用分身唱雙簧也是意圖以不實言論激起本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喔。再次,別忘了為 引戰 辯論一下喔。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2017-05-07 06:29:00
lsjwew1 對不起 掰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7 07:17:00
nnkj,你為什麼說對不起呢?是為你造謠說我有分身一事道歉嗎?若是就請明白說:我 nnkj,為自己誤認lsjwew1和iPadmax 為同一人,而道歉。你若在此不增不減不修改推文上述文字,我即撤銷此檢舉。不再追究此事。
作者: hong888 (賴神勸童)   2017-05-08 09:46:00
請問檢舉人是否決定撤回?申論時間已經到了
作者: lsjwew1 (lsjwew1)   2017-05-08 10:17:00
他未有回應,故本人不撤回檢舉。
作者: hong888 (賴神勸童)   2017-05-08 13:26:00
意見:被檢舉人多次質疑檢舉人開分身,可以視為"引戰"至於分身是否屬實,屬於站務層級,吾人無從判斷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7-05-08 16:23:00
意見:違規 不要對者別人指手畫腳 是否分身不是nnkj你管的同樣的 這判決不是證明兩個ID是否同人使用結案: 水桶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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