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重審 #1JeQClPr 申訴案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8-03 22:35:55
現行板規3-3-f:
f.回文。判定標準為『在文章列表上不得出現R:標註所回應之文章標題』以及『內
文不得出現回文系統所產生引述回應使用者銘言之相關字句與控制碼或內文出現
針對回應文章字句之逐段回應』。違反者處以水桶10~90天。
為2012年本人開始擔任政黑板板主時針對組務要求政黑板增列有關於禁止回文相關板
規所設置。最早出現於[政治黑特板板規臨時條款]補充板規2-2:
  2. 本板禁止回文。禁止回文判定標準為『在文章列表上不得出現R:標註所回應
之文章標題』以及『內文不得出現回文系統所產生引述回應使用者銘言之相
關字句與控制碼或內文出現針對回應文章字句之逐段回應』。違反規定者水
桶五日。
該條板規設置之後,板務在執行上便以文章標題不得出現手動修改的R:字樣,以及內
文不得出現有※ 引述《 》之銘言:之系統回文範本為判斷回文之基準。執行動作包
含宣導期間之說明以及違反此標準之水桶判決。期間未有組務公告板務之判斷回文標
準不當應當修正,即延用至今。
因此政黑板規之回文標準,不應由板務在未經公告之情況下自行重新定義而限縮。此
舉將造成使用者對於板務若能片面重新解釋板規有無所適從之果。
以此標準檢視申訴文原檢舉案之被檢舉文。該文章標題並未有R:字樣,內文亦未出現
出現有※ 引述《 》之銘言:字樣,因此板務判斷非屬現行板規所定義禁止之回文。
綜上,本申訴案要求改判部份駁回。
有關於組務申訴判決之政黑回文相關板規之修訂,目前仍在與組務溝通之階段,溝通
完成後若有需要將重新公告相關板規。在有新公告之前仍先以現行板規為規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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