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板務)關於板規第二條條文請解釋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1-09-09 13:03:36
第二條 爭議文-適用發文、「推」、「噓」、「→」(水桶一個月至一年)
 第一項 攻擊他人(須當事人檢舉)、性騷擾他人、[01]發表引戰之文章
(包含吵架),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第二項 故意使用與他人相似之帳號發文,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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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01>
關於引戰文的定義有疑問如下:
如鄉民發文標題或內容有針對特定族群* (地域、性別、黨派、宗教團體、組織機關等
)發文幹醮之情形,是否即已屬於引戰?
或是必須達何種程度以上的幹醮,始為引戰?
或是必須達到與其他板友互罵,造成板上一定程度以上的混亂,始為引戰?
*舉例
地域:高雄/台南/台北/台中人全都白癡
性別:男生就是噁心/女生就是拜金
黨派:KMT\DPP沒藥救
宗教團體:法輪功/慈濟/法鼓山/中台山/佛光山的人都收黑錢
組織機關:內政部/外交部/文化局/金門醫院/中油的人都收黑錢
<疑問02>
關於該條文第一項後段的「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的敘述,是不是構成爭議文違
規的必要條件?
也就是說整句話應該是這樣看:
性騷擾他人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攻擊他人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發表引戰之文章致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虞
(白話解釋)
我性騷擾他人還不夠 還必須達到可能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例如性騷擾防治法)的程度

我言詞攻擊他人還不夠 還必須達到可能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例如刑法關於毀謗侮辱之
部分)的程度。
我發表引戰文還不夠 還必須達到可能有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例如刑法或民法關於毀謗機
關或宗教團體法人名譽並達成損害)的程度。
以上如果覺得太繁雜,
請見下圖流程圖,
說明一下,就是一開始先看版主的定義是不是該跟後半段合併看,如果不用,那麼就直
接討論引戰了沒有即可;如果要,那麼就先看謾罵的行為程度有無可能嚴重到犯中華民
國法律(篩子1),然後才來看有沒有違反板規。
https://i.imgur.com/sZvs3qA.jpg
其實我最主要是想問開地圖砲或是罵特定族群可不可以
作者: royman127 (自私狗)   2021-09-09 13:11:00
這應該去檢舉板問吧雖然板主很久沒去檢舉板了,呵
作者: iLeyaSin365 (伊雷雅鑫)   2021-09-09 13:12:00
黑特檢舉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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