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生] 再狡辯呀^_^

作者: dreamcomes (WIN OR GO HOME)   2020-06-12 13:45:29
按網路論壇使用人於發表言論之前,需申請網路帳號作為代表該網路使用人自己身分之代
號,該帳號雖未必能直接或間接指涉該帳號使用人本人在現實世界中之身分,然因該帳號
使用人得藉由使用該帳號在網路世界中從事例如發表言論等各項網路活動,藉此表彰自己
的思想、風格、個性,該帳號
因此得以一定程度表彰該帳號使用人在該網路空間之人格,並因此得與網路社群之其他網
路使用人建立起一概念式的連結,藉由網路社群中其他網路使用人之評價,獲致一定之名
譽。故縱然該帳號未必能連結到該帳號使用人在現實生活中之真實身分,亦未能以此遽認
該帳號所表彰之網路世界上之人格不存在。又現今網路普及,網路使用已成為日常生活所
不可或缺之部分,則在網路世界中以某一帳號為表彰自己人格之代號所建構之人際關係,
自不應外於刑法之規範。
我倒要看看認事用法是法官說了算還是條子說了算
以上文字節錄自101審易2717
作者: mymicos (mymicos)   2020-06-12 13:46:00
也可能是鴿子 咕咕咕地說啊
作者: touchdowns (不想普通的普通人)   2020-06-12 13:46:00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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