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幹] 這到底在寫什麼啦!!

作者: greenshoes (閉上眼就能假裝天黑)   2019-08-13 20:54:29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
這兩個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啦~~~~~~~看兩天了!!
要求 VS 行求
收受 VS 交付
我看不出差別啊 幹幹幹
作者: panther6634 ( )   2019-08-13 21:24:00
第二點指的是 賄賂人(第三者)吧? 不是公務員本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