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9-11-17 11:28:00
如果不適任,你們沒有對員工提出改善計劃,並留下紀錄,坦白說不合法公司有無明確sop,請對員工做教育訓練而且公司本來就要有承擔損失的責任,資遣是最後手段,除非那個員工啥都不懂,你們遇到精明一點的員工,這樣手段肯定是輸很慘還有要資遣一切按照程序走,不要說希望員工自願離職,然後給員工資遣費,這根本不合法,後續爭議會更多所謂不合法是上法院的訴訟,因為資遣是最後手段,你說該員工不適任,公司應該提出有利證據,有利證據就是pip並且白紙黑字留下證據。如果你們都沒做,代表你們默認這個行為。或是這行為符合你們公司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