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變形工時排班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9-02-03 10:40:34
※ 引述《maydaycity (阿怪)》之銘言:
: 請問我的班表今天是14點上班,下班時間是22點30半。
: 明天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只有休息10個半小時,就要上班,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 先謝謝各位答覆了
其實有沒有違法,應先看您是否屬於「輪班制人員」,
工作採輪班制者,才會進入到勞基法第34條規定的範疇內。
如果是屬於輪班人員,
原則上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範的班次之間間隔達11小時以上,
也就是從前次的下班後到下次出勤前,中間至少要有11小時休息。
可參考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
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至於該條文但書規定中所說的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可以縮短為8小時規定者,
目前只有台鐵、台電、台糖、台水與中油裡的部分職務可以適用,
所以範圍是相當限縮的喔。
(可參考107年2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05號公告)
https://laws.mol.gov.tw/news.aspx?msgid=4669
我們在部落格裡也有針對這部份說明過一些規定,
若不嫌棄也可參考我們的文章喔!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com/2018/03/Qan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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