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以前預給年假 現在離職按比例給???

作者: u040 (菅芒)   2017-02-22 21:28:22
前言:
我從2013/05 進公司,以前優於勞基法,也就是才剛到的第一年,給你七天年假,
第二年給你十天,優於勞基法。
最近(2017)三月想要離職,才開始知悉,在離職前公司會按比例給你特休(年假)
也就是說,三月前要離職,14天除以4,你只有3.5天的年假...
因為之前已經有google文章,這樣是違法的,但是老同事跟我說,不管怎樣你站不住腳,
公司以前給你那麼多天的年假,都是優於勞基法,現在只是拿回來而已。
(但怎麼想都不對勁) 或許以前有同事曾經也想討回錢或年假,似乎是失敗的案例,
才會讓他這麼肯定。
不管怎樣,曾經為公司付出的時間,就應該要拿到相對的特休,也不應該是公司以前
給你優於勞基法,現在你想要離職,就可以拿回之前放假的時間或錢。
查過在勞動部的網站: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範例(2)
勞工 工作滿兩年以上,就算要年中間離職,一樣有10天的特休。
我想請問:
  一、以前公司確實是優於勞基法,但是現在跟新制是一樣多的特休。公司能以"
以前是預支,離職就要還公司這樣"嗎?
  二、老同事說:你要爭,也沒有法條或論點來說。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只有說年假多少
多少,沒有說公司這樣會違法。
1.只能說這樣不對、違法,但是好像沒有什麼罰則
2.如果要爭,是要以什麼法作為依據?
雖然以前確實給比較多天假日,但沒想到公司會按比例給特休(新制的14天年假按比例變
成3.5天)
人資認為很正常,也可能是長官下的命令 或 不成文規定 or 潛規則
以下是過去每年的特休
2013/05/06到職 已可以休假七天。
2014 10天年假
2015 10天年假
2016 11天年假
2017/03/31離職 年假3.5天。
以前優於勞基法,但新制實施後 就跟 現在的勞基法相同了
這樣過往的福利公司仍可以(按比例)收回? 還是照新制即便要離職仍有14天?
要如何跟人資溝通才好???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2 23:49:00
這不是什麼拿回不拿回你的假,而是你公司制度以預設員工服務滿一年的方式來給假,現在如果已知你的服務時間,當然就不用預設你會服務多久,直接用服務時間算假了啊。這不是什麼潛規則,只是朝三暮四的類似給假法而已。
作者: firefans   2017-02-23 15:00:00
跟拿不拿回假有關 勞基法規定是滿一年才能使用7天在未滿一年前沒給打錯了 是無關.現在你不滿一年 休比例也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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