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未滿定期契約三個月的資遣預告

作者: simbr (take thing as it comes)   2016-08-29 22:52:07
請教各位前輩:
老闆告知我公司有位同仁過考核期滿三個月不錄用(新人都有簽三個月定期聘僱契約)
在近九月中即期滿,他請我今天跟該員告知這件事,請他做好打算。
如要月底有尊嚴的離開,就自己填離職單自己走,而不是被告知沒通過考核。
(公司很少會這放棄人,一年頂多一兩個)
不然九月中還是必須要說bye bye
但是他在那邊不爽的在那邊灰,灰說要"我走可以,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那不就變成資遣..... 所以我就拒絕他
他在那邊繼續灰說,他之前有去兩天被告知不用來了,那老闆有資遣他
去兩個禮拜也被叫走人,也是有資遣他。
(os:老闆阿.... 妳又選人選到地雷了.... 選到一個賣龍眼的....)
難道我遇到傳說中的,靠資遣半薪過生活的人嗎?!
平常看他工作慢慢熟熟摸摸的,這個時候他就整個精神抖擻起來了?!?!
我就跟他說,老闆也是想說提早讓你心裡有個底去做準備。
我就說:沒關係,那你就做到合約期滿那天!
他也說這時也要給他非自願離職單!<= 那跟資遣又有啥差別?可以不給?(問題一)
PS:就我對勞基法的了解,我的判斷是不用給。
我是跟他說不可能! 他說沒關係,到時他也要去勞工局聲訴! <= 會成立嗎? (問題二)
PS:我評估是九成公司會勝訴,但是勞基法上總是有模糊地帶,我沒把握會完全勝訴。
現在我心裡有最壞的打算,就是真的資遣他!
都鬧這麼不愉快了,之後半個多月左右也是混吃等死,算過資遣費也才三千出頭。
相較起來,資遣就乾脆點,事後跟老闆討論,他是覺得這種人給他領半年半薪。
實在太對不起各位繳稅的大家了!!
但是認知真考慮起來,如果是我,我果斷的資遣,爛蘋果就不要放在那邊發酵...
關於資遣這條路
由於她未滿三個月,要十天前告知要資遣嗎?
勞基法第十六條 沒規定未滿三個月前的情況,所以現在很矛盾要不要提前十天告知。
還是說我明天告知他,他領到資遣費就好? <= (問題三)
PS:真不想再見到這個人十天...
請前輩能否為小弟解惑?
我接這位子後,第一次遇到這情況
資深的同仁說,以前沒簽定期契約,所以不ok的就直接資遣掉了
非常感謝!
作者: nag (那個)   2016-08-29 23:28:00
就我所知 定期契約期滿無需以資遣處理,至於非自願離職,契約終止一個月後仍然找不到工作,就服站有程序可認定非自願,也不一定要公司開給他。但需注意,有繼續性的工作不得為定期契約,對方可主張契約的定期無效,仍應給付資遣費,以上不知道是否有誤請前輩指正。
作者: simbr (take thing as it comes)   2016-08-29 23:45:00
關於工作性質有沒有持續性的問題,正反兩方我都有辦法找到論調去攻擊,所以我自己搞得有點混亂......
作者: guesssss   2016-08-30 00:00:00
1.行業別真的可以簽定期契約嗎?2.既然都提到受不了這個人,不如長痛不如短痛資遣費跟預告工資發一發吧
作者: g8429310 (qq)   2016-08-30 08:53:00
能不能用定期契約...不是你說了就算啊...發資遣費了事吧
作者: note2 (手機)   2016-08-30 09:40:00
覺得你應該再了解一下勞基法第11條不止 還有預告期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
作者: willothewisp (Will Jua)   2016-08-30 09:47:00
試用期性質的定期契約我們公司被判無效喔,另外除了上班未滿十天外都要提前十天通報。
作者: note2 (手機)   2016-08-30 10:11:00
公司說是定期契約 但實際上就是俗稱的試用期所以你們要員工走就要走資遣程序並在十天前做好資遣通報
作者: lovelyu (小愛)   2016-08-30 10:19:00
你公司在勞工局必輸~走民事才有機會贏~還是好好資遣吧
作者: simbr (take thing as it comes)   2016-08-30 21:21:00
在找該員談之前,我有跟公司的法律顧問討論,以及用勞/資方的身分個別打去兩個縣市的勞動局去詢問。這情況依然要提早十天通報。 但是公司的定期勞動契約勉強還可以成立,但是跟外勞仲介討論,不是大量資遣,今年也資遣他一個,不影響將來外勞的申請,所以考慮現在場面這麼難看,與其多付給他半個多月的薪水,看他在那邊擺爛,倒不如資遣掉卡乾脆!跟這種人浪費時間灰下去,衍生出的隱藏成本就不划算了題外話: 面試人時問他有沒有被資遣過,如果他隱藏不說,將來如有意外,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叫他走嗎?或者報到後,覺得他表現跟履歷上呈現的有落差,可否要求他提供過去投保紀錄,來看這履歷是否造假? 如果不一樣,可以用上述的條例請他離開嗎?
作者: note2 (手機)   2016-08-31 09:58:00
不管大不大量資遣都要十天前通報公司法務大多比較熟悉的是民法刑法等自已還是要了解一下勞動相關法令
作者: shadow0828 (Vugtis Of Shadow)   2016-08-31 11:34:00
勞基12-1 要列舉遭受損害就像你用11-5 勞工是有權要你拿出證明不可勝任之原因而且投保記錄是個資 勞工沒有義務提供
作者: kuter (卡特)   2016-09-05 18:20:00
他工作態度怎樣是一回事 你們弄定期契約就很有問題 兩件事
作者: Mrdaysue (今日事)   2016-09-12 11:55:00
遇過給推,資遣了事,感覺勞工再爛都受到法令保障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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