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
老闆告知我公司有位同仁過考核期滿三個月不錄用(新人都有簽三個月定期聘僱契約)
在近九月中即期滿,他請我今天跟該員告知這件事,請他做好打算。
如要月底有尊嚴的離開,就自己填離職單自己走,而不是被告知沒通過考核。
(公司很少會這放棄人,一年頂多一兩個)
不然九月中還是必須要說bye bye
但是他在那邊不爽的在那邊灰,灰說要"我走可以,開非自願離職給我"
那不就變成資遣..... 所以我就拒絕他
他在那邊繼續灰說,他之前有去兩天被告知不用來了,那老闆有資遣他
去兩個禮拜也被叫走人,也是有資遣他。
(os:老闆阿.... 妳又選人選到地雷了.... 選到一個賣龍眼的....)
難道我遇到傳說中的,靠資遣半薪過生活的人嗎?!
平常看他工作慢慢熟熟摸摸的,這個時候他就整個精神抖擻起來了?!?!
我就跟他說,老闆也是想說提早讓你心裡有個底去做準備。
我就說:沒關係,那你就做到合約期滿那天!
他也說這時也要給他非自願離職單!<= 那跟資遣又有啥差別?可以不給?(問題一)
PS:就我對勞基法的了解,我的判斷是不用給。
我是跟他說不可能! 他說沒關係,到時他也要去勞工局聲訴! <= 會成立嗎? (問題二)
PS:我評估是九成公司會勝訴,但是勞基法上總是有模糊地帶,我沒把握會完全勝訴。
現在我心裡有最壞的打算,就是真的資遣他!
都鬧這麼不愉快了,之後半個多月左右也是混吃等死,算過資遣費也才三千出頭。
相較起來,資遣就乾脆點,事後跟老闆討論,他是覺得這種人給他領半年半薪。
實在太對不起各位繳稅的大家了!!
但是認知真考慮起來,如果是我,我果斷的資遣,爛蘋果就不要放在那邊發酵...
關於資遣這條路
由於她未滿三個月,要十天前告知要資遣嗎?
勞基法第十六條 沒規定未滿三個月前的情況,所以現在很矛盾要不要提前十天告知。
還是說我明天告知他,他領到資遣費就好? <= (問題三)
PS:真不想再見到這個人十天...
請前輩能否為小弟解惑?
我接這位子後,第一次遇到這情況
資深的同仁說,以前沒簽定期契約,所以不ok的就直接資遣掉了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