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本人工時兩週90小時,經向勞保局提出申訴,
回文竟說雙方各執一詞,要勞工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基本上,如果勞工超時工作是事實,而雇主未給加班費也是事實,
單憑這兩點難道勞保局不能開罰雇主嗎?雇主以當初的工資
是每天九小時算的,可以這樣說嗎?如果可以這樣說,
那不是所有人都沒有加班費了嗎?現在如果我選擇兩週
80工時將被扣掉部分薪資,且資方將薪水巧立名目拆成數項,
當遲到十分鐘就被扣2k薪資,但本人十分鐘也沒賺2k啊!
這世界還有法律嗎?還是兩週80工時喊假的!求教各位先進!
聽聽各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