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離職日數的相關事項

作者: writers (湯湯)   2016-02-24 13:16:54
各位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好像有對於幾天前提出離職有相關規定
但公司新發員工手冊要求一律60天提出離職,並以直接公布的態度
不可表達意見
請問:公司可訂定超越勞基法權益的規定嗎
有沒有甚麼在《不可表示意見》的狀態下 有沒有甚麼法條 命令 判決
有相關的 不可以一律強制多少天 不合乎勞基法的規定的文字以為因應??
google半天 可能是我關鍵字下的不對 找到的只有條文
想來請益專業的人資。
謝謝
作者: shadow0828 (Vugtis Of Shadow)   2016-02-24 14:41:00
我問一個問題 貴司比勞動部、法務部權力還大?
作者: cheerup316 (...)   2016-02-24 15:46:00
公司條款不能逾越法律,只要按照法律走,員工就沒事
作者: ellencho (卓狒狒)   2016-02-26 00:23:00
只能依法或優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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