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於年後來了一位新人,
對方上班3天後就請了2天的病假,
之後僅上班1天後再請假1天,
而最後請假的1天晚上打電話
跟兼人資的我說他之後不來了,
要我跟老闆說他辭職的事。(沒正式跑離職流程)
從他到職到最後一天請假,
他的勞健保在我們公司下是保了9天。
其中4天上班、2天週末、3天請病假。
而健保因加保和退保都在同一個月,
所以等於2月份的健保也是他自己日後全額支付,
只有勞保部分在我們公司保了9天。
如今他跟兼人資的我問
他上班的那幾天有沒有薪水給他,
請問如果是依照正常的勞基法該算給他嗎?
如果是的,是只算那上班的4天還是連週末也要加上呢?
他到職後就馬上幫他印了名片 600元,
而錄取他後我們就等了他 2個月,
所以在他身上我們也是花了不少成本。
而我們是外商公司,公司老闆是外國人,
怕也對台灣勞基法不了解,所以麻煩大家可以幫我解答嗎?
我不是專業的人資,但要處理員工薪水的部分。
最後再跟大家說明一次,新人到職9天中,只有4天上班/2天週末/3天請假,
這樣需不需要算薪水給他?還有是否連週末的也要算才合法? 謝謝。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