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自來水法及營業章程疑問

作者: Luefa (迷思)   2017-08-16 16:34:01
在營業章程裡第41條寫說:
第四十一條 毀損本公司之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
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因過失者,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可是回頭看自來水法第97條第二項明明寫的是:
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啟動自來水設備,致妨礙供水者,處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在營業章程寫的是處九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而依自來水法卻是處三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 到底要依哪個為準呀? 如果依照法律位階論應該是依自來水
法裡面的才是 不過這營業章程都這麼多年了還沒改正 是立法時的瑕疵
還是我哪裡搞錯了
102年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的第33題
未經台灣自來水公司許可,在其供水管線上取水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
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B)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C)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D)新臺幣六千元
答案是A
看了一下營業章程第40條寫: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
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 自來水法第
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看似沒有問題 可是翻開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上卻是寫: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
而開啟不在此限。
在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明明寫的是五百元以下罰金呀
怎麼到了營業章程卻又變成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到底是授權命令立法時有錯誤還是我哪裡搞錯了? 感謝
作者: lovewhite (不回信 勿寄信)   2017-08-16 16:44:00
自來水法裡的元是銀元 不是新台幣
作者: Luefa (迷思)   2017-08-16 16:52:00
原來如此 感謝感謝
作者: s123188s (HAN)   2017-08-17 23:43:00
推一個
作者: johnnykwo (強尼)   2017-08-18 11:23:00
感謝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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