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智堅告贏了 陳智菡臉書發文一審判賠30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22 07:35:34
※ 引述《Madthief (瘋賊)》之銘言:
: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 TVBS 記者 潘千詩 報導
: :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去年捲入京華城容積率案,民眾黨立院黨團主任陳智菡在柯被羈押禁
: : 見後,舉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任內通過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率的案例,在臉書質疑從250%
: : 暴增至450%卻沒事,但林智堅認為是合法調整容積率,向陳智菡求償精神慰撫200萬元,
: 台北地院審今(20)日判決,陳智菡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 陳智菡說醫院提高容積率,並沒說一定違法啊!
: 是說醫院可以用『都市計畫法』提高容積率
: 京華城應該也可以透過一定的步驟來要求提高容積率
: 林智堅(或當時的新竹市政府)有無提高容積率?
: 有!這是客觀事實啊!也是公共事務啊!
: 然後判賠......
: 高虹安在當市長候選人時,被某糞教授指控論文造假被撤銷
: 事實是沒有被撤銷,
: 但因為糞教授有查證,結果是高虹安告糞教授告不成
: 還說政治人物不能以訟止公共討論,還多了一條誣告罪  XD
我是覺得,這想太遠了...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七零九一號民事判決」(今天才公開,確實是十一月二
十日作成):【黃字為法院加粗體的內容】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台灣民眾黨黨主席即訴外人柯文哲因
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五日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羈押禁見,於一
一三年九月十日柯文哲決定對該羈押裁定不抗告,台灣民眾黨黨團於同日開會,被告於會
後接受媒體聯訪時,明知新竹市兒童醫院興建營運移轉(BOT )案(下稱新竹市兒童醫院
案)之容積率調增(即新竹馬偕兒童醫院容積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調查後查無具體違法情事而簽結,且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三七二
號判決業已認定新竹市政府調增容積率至四百五十%於法並無違誤,卻未經合理查證,僅
依本院一零八年度聲判字第三二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刑事裁定)所載時任新竹馬偕醫
院院長即訴外人即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董事
會(下稱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之單方片面陳述,即發表不實之「新竹市政府前市
長A01曾經在一個餐會當中確實指稱,他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
,他當時做出這樣的承諾。而當時有一個支線開副本的訴訟,大家可以去看判決書,判決
書上的確可以證實A01前市長有做出這樣的承諾,這是經過法院認證的。」等言論(下
稱系爭言論),然新竹市兒童醫院相關執行事項均係依招商公告、投資契約及相關法令辦
理,伊未曾就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向任何人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
五十」,被告惡意曲解系爭刑事裁定內容,以逾越系爭刑事裁定認定範圍之系爭言論,向
不特定大眾傳述伊違法承諾提高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容積率之不實內容,經電視台報導及網
路傳播,使社會大眾誤認伊涉及圖利或違法干預及承諾調增新竹市兒童醫院案之容積率,
致伊外在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有所減損,侵害伊之名譽權,伊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因原告於一一三年九月十日在其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FB)發文表
示新竹市兒童醫院案之容積率從二百五十%調升至四百五十%,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合
法合規,及時任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花敬群於一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召開之第
九百四十八次都委會會議中,就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容積率擬從二百五十%調升至四百五十
%乙節,曾明確表達:「就一般的概念就是圖利」等語,始於一一三年九月十日媒體採訪
時就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容積率暴增有無不法情事、我國司法有無雙標等議題表達意見而為
系爭言論,系爭言論僅為伊該日言論之一部分,且係對於土地使用強度之合理性、人民對
於公務員廉潔性之要求、我國司法公正性等攸關公共利益且可受公評之事項所為之意見表
達,屬適當評論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縱認系爭言論為事實陳述,依系爭刑事
裁定理由欄中認定「蘇聰賢確實在本案董事會上表示『已經與市府相關Key-Person溝通,
包括市長,我方請他吃飯,在餐廳裡,A01市長親自保證百分之四百五十,將來透過黨
政協商,絕對不會有問題』」之記載、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錄音譯文中蘇聰賢之發
言、時任馬偕醫院董事會之董事長亦同時為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會議主席即訴外人
蔡國明於新竹地檢署一零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七號偵查案件(下稱偵字第二七七號案件)之
證述,可認蘇聰賢確曾與原告餐敘,且蘇聰賢嗣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表示原告承
諾能使新竹市兒童醫院案之容積率調增至四百五十%,是伊所述系爭言論確為真實。縱認
無法證明系爭言論內容屬實,伊依上開系爭刑事裁定理由欄之記載,及蘇聰賢以時任新竹
馬偕醫院院長及新竹兒童醫院案之主責人身分,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發言之脈絡
旨在回應訴外人吳千住之質疑並報告其推進容積率申請案之進度與成效等情,亦有相當理
由足認蘇聰賢所述情事為真實,應已就系爭言論之真實性盡合理查證義務,且伊於發表系
爭言論時當場揭示伊查證所依憑之系爭刑事裁定供大眾檢視,並無貶損原告之真實惡意,
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侵害伊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被告所否
認,辯稱伊於受訪時所為言論,係對於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容積率暴增有無不法情事、我國
司法有無雙標等攸關公共利益而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言論
內容為真實,伊已就系爭言論之真實性盡合理查證義務,應受言論自由保障,無須負賠償
責任云云。經查:
1.觀之系爭言論及其前後言論之內容:「A01不要這麼緊張,現在討論的並不是只是新
竹的兒童醫院容積率暴增是否違法的問題,更要探討的是司法到底有沒有雙標的問題,正
如林志堅前市長所說一切是合法合規,走過程序的,且行政法院也已判決,那麼既然行政
處分是由行政法院來判定的,且相關法律也是如此的決定,為什麼到臺北市的時候,變成
是由北院跟北檢來做判定?新竹兒童醫院容積率放寬若沒問題、沒違法的話,那京華城也
是經過臺北市都發局、都委會相關程序通過,一切合法合規,為什麼司法檢調會雙標,為
麼到了柯文哲就會轉彎?原先把新竹兒童醫院容積率放寬的案件送到內政部都委會,時任
次長花敬群很明確說這當中有圖利問題、一般認定就是圖利,可是到第二次內政部都委會
審議過程中,突然又大轉彎了?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讓這些事大轉彎?另外,新竹市政府
前市長A01曾經在一個餐會當中確實指稱,他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
五十,他當時做出這樣的承諾。而當時有一個支線開副本的訴訟,大家可以去看判決書,
判決書上的確可以證實A01前市長有做出這樣的承諾,這是經過法院認證的,若A01
這說法不構成圖利,為什麼柯文哲所謂的便簽要公務員不要違法,竟會構成圖利要件?明
明放寬容積率就是地方政府的選擇,依照程序合法合規的審理,為什麼在臺北會跳過所謂
的行政程序,直接進入刑事?然後要起訴柯文哲,甚至羈押,這不就驗證了臺灣的司法雙
標嗎?」,可知系爭言論已具體指摘原告擔任新竹市長時曾在餐會中承諾有辦法能夠讓新
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從二百五十%提升至四百五十%等內容,其所敘之人、事、時、地均
屬明確而具體,為事實陳述,尚非僅屬對於事物評論之意見表達,縱被告於發言過程中夾
論夾敘,同時就新竹市兒童醫院案容積率暴增有無不法情事、我國司法有無雙標等議題為
評論,依前揭說明,仍應考慮系爭言論事實之真偽,系爭言論既屬事實陳述,自有其可證
明性。又衡諸一般社會通念,被告指摘原告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
百五十%等節,在客觀上足以使大眾對原告產生其不當利用市長影響力,藉以影響個案容
積率之負面印象,對於其社會上之個人評價受有貶損,自屬損害原告名譽之言論。
2.原告既否認被告所述之「新竹市政府前市長A01曾經在一個餐會當中確實指稱,他有
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他當時做出這樣的承諾」等語為真實,則依
上開說明,即應先審究被告系爭言論是否與真實相符,且該陳述是否屬實應由被告負舉證
責任。倘被告無法證明所述為真實,應再審酌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其在陳述前,是否業
經合理查證,倘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始得認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無過失、不法,而得以免責,否則如因此致他人名譽受到貶損,自應對之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⑴被告雖辯稱系爭言論內容為真實,並提出系爭刑事裁定、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董事會之錄音譯文、蔡國明於偵字第二七七號案件之證述為憑。而系爭刑事裁定記載:「
蘇聰賢確實在本案董事會上表示『已經與市府相關Key-Person溝通,包括市長,我方請他
吃飯,在餐廳裡,A01市長親自保證百分之四百五十,將來透過黨政協商,絕對不會有
問題』」,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之錄音譯文稱:「那當時私下也做一些,
找一些相關的市府Key-Person來講,包括市長,我們請他吃飯,『到底你怎麼辦,要不要
』,他保證四百五十,當中是用嘴巴講沒有辦法,那是A01親自跟我們保證的,在餐廳
裡面,所以當時我們認為新竹的誠意是夠的,那我們也談到,你新竹如何來幫忙?他認為
有幾個可以幫忙,包括內部作業也好,包括用黨政協商也好,直接跟內政部去協商,可以
達到這樣的目的,他認為沒有問題,所以當時我們才規劃四百五十出去就好」,固可認系
爭刑事裁定認定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有陳述原告在餐會保證新竹兒童醫院
案容積率四百五十%等情,然該裁定係訴外人吳千住告訴蘇聰賢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原告
並非當事人,且該裁定亦未認定系爭言論指摘之原告確有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
五十%升到四百五十%等情,則系爭言論所稱上情「經過法院認證」乙節,與系爭刑事裁
定認定之事實有間,是被告辯稱依系爭刑事裁定可認系爭言論為真實云云,尚非可採。又
蘇聰賢於原告告訴蘇聰賢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即偵字第二七七號案件中表示,原告或其市府
團隊從未向蘇聰賢保證新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將由二百五十%提高至四百五十%或類似言
論等語,有蘇聰賢之聲明書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則蘇聰賢陳述前
後不一,復無其他事證足證其所述原告在餐會保證新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四百五十%等情
屬實,難認蘇聰賢所述為可採。至蔡國明於偵字第二七七號案件之證述為其於一零七年八
月三十日董事會聽到蘇聰賢於會中陳述之內容,蔡國明雖證稱:「蘇聰賢說……有請市長
幫忙向都市計畫委員會協調申請改為四百五十%,市長當時有同意幫忙,但沒有保證一定
成功,跟市長確實有吃過飯,市長也確實有說會幫忙……」等語,有訊問筆錄可佐,然與
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所述之內容有出入(見上開錄音譯文),則蘇聰賢實
際上陳述之內容,仍應以上開錄音譯文為準,且蔡國明上開證詞既係轉述蘇聰賢之陳述,
亦無法證明原告確有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等情為真實。
此外,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有何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
,則系爭言論指摘「新竹市政府前市長A01曾經在一個餐會當中確實指稱,他有辦法能
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他當時做出這樣的承諾……」等節,尚難認與事實
相符。
⑵針對有無合理查證部分,被告固辯稱依系爭刑事裁定內容,及衡酌蘇聰賢發言時之身分
(新竹馬偕醫院院長)、時間(馬偕醫院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調升容積率為四百五十%後不
久)、場合(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上)及目的(向董事會報告其推進容積率申請案
之成效及決定工程發包基準)等情,足見伊業已盡合理查證,且確有相當理由相信蘇聰賢
所為前開發言屬實云云。惟依上所述,系爭刑事裁定僅認定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
董事會有陳述原告在餐會保證新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四百五十%等情,系爭言論並非敘述
關於蘇聰賢是否有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董事會為前開發言,而是原告承諾有辦法能夠讓
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乙情,此部分並非系爭刑事裁定認定之事實,則被告
尚難僅憑系爭刑事裁定發表系爭言論,實應針對原告有無上開承諾之事實進行合理查證,
並依查證結果為發言。而被告由系爭刑事裁定內容亦可得知蘇聰賢嗣否認其於一零七年八
月三十日董事會所言,即難僅憑系爭刑事裁定推論蘇聰賢所言為真實,至馬偕醫院於一零
七年八月十三日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調升容積率為四百五十%、蘇聰賢於一零七年八月三十
日董事會報告其推進容積率申請案之成效及決定工程發包基準,均不足直接推論蘇聰賢所
述原告保證新竹兒童醫院案容積率四百五十%等情屬實,被告經過上開查證後,縱主觀上
認為蘇聰賢所述為真實,惟系爭刑事裁定既未認定原告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
十%升到四百五十%之事實,被告應直接將系爭言論為蘇聰賢所述之事實揭明於發言中,
而非於發言時逕行指摘原告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百五十%之事實
,被告所為系爭言論,自核與其查證結果不相符,無從認其係經合理查證後而有相當理由
確信系爭言論為真實,被告發言前甚且未再進一步向系爭刑事裁定提及之蘇聰賢、原告等
人詢問,並揭明於發言中,亦難認其已合理查證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至被告辯
稱伊於發表系爭言論時當場揭示伊查證所依憑之系爭刑事裁定供大眾檢視,並無貶損原告
之真實惡意云云;惟被告僅將系爭刑事裁定拿在手上,並未如實依該裁定內容告知大眾,
衡情觀看被告發言之民眾不至自行搜尋系爭刑事裁定內容確認被告所言是否屬實,被告發
表系爭言論之內容既與系爭刑事裁定認定之事實不符,仍難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被告另辯稱原告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政治人物,伊之查證義務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云云;而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
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或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固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
但不得摭取所得資訊之片斷,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致損及他
人之名譽,否則仍應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一
號民事判決參照);查原告雖為公眾人物,言行可受公論,然被告並非依系爭刑事裁定內
容如實發言,僅依主觀推論即逕行指摘原告承諾有辦法能夠讓容積率從二百五十%升到四
百五十%,此外並無其他查證,仍屬重大輕率,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非可採。
3.基上,系爭言論為事實陳述,並非真實,被告於發言前亦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
合理查證,應係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三)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
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
是否重大,並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定之(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
上字第二二三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已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業如前述,且系爭言論透過電視、媒體傳送,使得廣大群眾皆得知
悉,致該貶損言論廣為散布,原告精神必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屬有據。經查,原告為前新竹市長,曾為新竹市議員,被告曾為新
聞台主播,現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涉足政治,
當時執行地方政府施政,其行止時受社會大眾檢視及評斷,應具較大容忍;被告為黨團主
任,所為系爭言論內容雖逾越言論自由範疇致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然其不法侵害及所為致
原告精神上痛苦程度非鉅,並考量兩造上揭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形,認原告
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二百萬元,顯然過高,而應以三十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金額之
請求,即不應准許。
至於所提的行政訴訟判決,經人工智能整理要點如下:
(一)都市計畫之性質
 ・都市計畫是行政機關基於對都市現況、過去情況及未來發展的預測所做的長期整體規
  劃。
 ・目的在提升生活環境、維持永續發展,並以專業方式預先計劃必要的公共設施與土地
  使用。
 ・法源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1條、第3條、第5條。
(二)計畫性行政行為的特性與司法審查
 ・都市計畫具「預測、創造、目標設定」性質,与一般個案行政處分不同。
 ・行政機關對計畫內容享有一定形成自由(裁量),但仍必須受:
 ・法律指導原則、
 ・上位計畫拘束、
 ・行政法一般原則、
 ・及正當程序規範。
 ・司法審查範圍僅限審查:
 ・目的是否合法,
 ・手段是否逾越界限或違反比例原則,
 ・利益衡量過程是否有瑕疵(未衡量、不當衡量、錯誤評價等)。
 ・上訴人主張法律未明文規定「形成自由」「利益衡量原則」,主張法院引用這些概念
  違法,遭法院認定係誤解都市計畫性質,不採。
(三)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架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
 ・主要計畫:屬原則、綱要、指導性規劃(人口預測、道路系統、公共設施等)。
 ・細部計畫:具體規劃(容積率、建蔽率、土地使用分區等)。
 ・法律要求都市計畫定期檢討(3–5年),或遇特定情況(如重大設施)可迅行變更(
  第27條第1項第4款)。
 ・公共設施應視人口、交通等因素規劃。
 ・法院認定:108年主要計畫刪除105年主要計畫的容積率規定,改由細部計畫規範,符
  合主要與細部計畫分工及施行細則規定。
(四)本案主要爭點:容積率由250%調整為450%
 ・本案系爭土地原定規劃為兒童醫院用地。
 ・108年主要計畫刪除前案(105年)的容積率文字,將容積率管制交由細部計畫規定。
 ・法院認定此舉符合都市計畫層級分工:主要計畫不必重複細部計畫的技術性管制項目
 ・因此上訴人主張仍應按105年容積率250%辦理,法院不採。
(五)容積率提高的理由、程序及利益衡量
 ・參加人(BOT最優申請人)依契約及規劃需求提出容積率調增申請。
 ・新竹市政府審查時考量:
 ・既有研究建議提升容積率以符合醫療中心營運需求(建議約400%);
 ・北區醫療量能、兒科急重症需求;
 ・交通影響評估;
 ・空間規劃與未來擴充需求;
 ・各項可行性(市場、法律、技術、財務、土地)分析。
 ・完成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並處理居民陳情意見。
 ・內政部都委會兩次審議後核定。
 ・法院認定:
 ・行政機關已充分調查及衡量公私利益;
 ・調增容積率對公共利益具有正當性;
 ・已符合法定程序與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配合重大設施」要件。
 ・上訴人主張人口負成長、不需要增加兒童醫療資源、無顯著增益等,法院認為均已被
  行政機關調查與衡量,不構成瑕疵。
(六)結論
 ・原審判決認定行政機關之計畫形成自由未逾越界限,利益衡量過程無瑕疵,程序合法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決。
所以且看「綠能你不能」的餘音繼續蕩漾吧...
然後就說,林智堅的代理人是民進黨御用律師——黃帝穎律師、陳敬人律師,所以要輸掉
官司的話,儼然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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