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1-09 18:12:43※ 引述《magensky (Go With The Flow)》之銘言:
: TVBS 記者 林茜妤 報導
: 副總統蕭美琴日前應邀出席「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布魯塞爾年會並發表演說
: ,創下我國現任副元首訪問非邦交國先例。不過,卻有網友在Threads上稱,「法國BBC報
: 導台灣捐了80億歐元,然後讓副總統上去噴了20分鐘的口水,80e歐元拿來建設台灣不知
: 道有多好?拿來普發不是比你在上面噴口水來得好!」,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今(
: 9)日表示,相關內容實屬惡意捏造,絕非事實。
: → shirokase: 結果BBC有這新聞就好笑了 42.73.24.96 11/09 14:30
但是,如果有仔細看該「謠言」,應該可以發現
BBC是來自英國、非法國,這個立意點一開始就錯了,還能被該消息矇混的,大概都是
沒有國際觀的人
而且「普發」一詞,這些人應該是忘了
如同我稍早前所講,有些地方政府很會告人
就算沒有牽強附會(如將不相關的議題混在一起),也膽敢隨便報警,動輒要用《社會秩
序維護法》去辦、使人噤聲
雖然大多數都是「不罰」,但要說沒有形成噤若寒蟬效應,大概都是假的
這邊再提一件案例,供參:
基隆地院一一四年度基秩字第四十九號刑事裁定中,提到移送意旨:
「被移送人廖XX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八時許,在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住處,
於社群平臺「Threads」以帳號「shua_liao」公開發文:「公館圓環小知識:灌漿的九
合(移送書誤載為和,逕予更正)重工集團,是中國青島的公司」之不實訊息,供不特
定人瀏覽,以此方式於網路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但結果是不罰,原因:
被移送人否認有何散佈謠言之意圖,於警詢中辯稱:我基於公共建設之議題,自己去看政
府採購網的網站公開資訊,以及媒體與公館圓環事件在場民眾及民營企業所揭露的公開資
訊等並引述網友的文章,陳述客觀事實,發現應該更關注政府發包及民營企業的採購資訊
等語。經查:
(一)被移送人確有於上揭時、地(移送書所列行為時間為114年9月14日,行為事實所載時
間為114年9月13日,惟參酌被移送人警詢筆錄及留言擷取畫面所示,應為114年9月14日)
,以其上開帳號,公開發表張貼前揭內容之訊息等情,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所自承,且有
擷取畫面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衡諸現今社會大眾閱覽新聞之習慣,多以點閱電子媒體或觀看新聞報導居多。本件移
送書所列事實乃關於公館圓環拆除一情,而本院以「公館」、「圓環」等文字查詢網路新
聞,至少於114年9月14日前,關於該工程議題已有諸多相關報導與討論等情,有網路新聞
列印資料可佐,此為法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而觀諸上開新聞內容,至少於114年9月14
日下午5時49分許之前,已有「青鳥稱拆公館圓環工程『涉中資』北市府斥造謠:已向警
局報案」一節,亦有上開網路新聞列印畫面可稽,而被移送人自陳係於114年9月14日下午
8、9點,在其住家房間,使用手機發表該文章(本院卷第8頁);佐以,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新建工程處新聞稿澄清之內容提及:除發現「圖利中資」等不實謠言,新工處亦發現有
心人士指控市府拆圓環,是為「讓坦克軍隊進入城市戰後進攻方更容易且迅速進攻」等語
,而關於「讓坦克軍隊進入城市戰後進攻方更容易且迅速進攻」之敘述部分並非被移送人
張貼文章之內容,可見該機關絕非僅對單一行為回應,應係對於諸多可能造成民眾誤解之
文章或語言,統一澄清。互參上情,可以推認114年9月14日前,關於公館圓環拆除工程此
議題,業經新聞媒體及民眾熱切討論。因而被移送人上開所辯經由新聞報導及網友文章等
管道得知訊息等語,應非虛詞,堪可採信。又被移送人發表之上揭訊息,為一般人均不深
諳之公共工程領域事務,是否可確切知悉系爭報導為不實訊息,實非無疑。故雖被移送人
所憑據之基礎事實或許有誤,然其因相信新聞報導及網友討論內容均屬實,而對該事件進
行評論,尚難認係故意捏造不實謠言而為散佈。是被移送人所為,尚非屬明知為不實事實
而捏造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縱其用語有不當之處,然綜觀其貼文之全文內容及脈絡,尚
難遽認有故意散佈不實消息之主觀意圖甚明。再者,其主要之目的在於評論時事,則被移
送人對公共事務所發表之意見及評價,縱公開供不特定人瀏覽或討論,仍應屬憲法所保障
之言論自由。況且,移送機關並未舉證證明被移送人評論內容,已足以認定使聽聞者產生
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綜上所述,尚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像這種批評可受公評的,也都要移送法院認定,這已經可以顯示當政者的可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