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77公里撞死彰化姊妹!無照翁怪她們闖紅燈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30 18:08:31
※ 引述《g01794827 (專貼北爛新聞)》之銘言:
: 記者 林冠丞 報導
: 彰化縣伸港鄉2024年2月發生一起嚴重死亡車禍,一對10歲、9歲的陳姓小姊妹,與弟弟一
: 起從斑馬線過馬路時,遭74歲蕭姓無照駕駛,以77.264公里超速撞死,彰化地院審理時,
: 蕭男主張「對方闖紅燈,來不及反應」,不過法官仍認為,蕭男超速、未禮讓又無照,依
: 過失致死處1年2月徒刑,可上訴。
: 撞死兩個年輕生命 判1年2個月 台灣司法 好棒
: 醫護人員辛苦了 加護病房住了七個多月 每天治療她們還是救不回來
讀了一下判決,會這樣「輕」的主要原因,是:(彰化地院一一四年度交訴字第五十七號
,同時有附帶民事訴訟——一一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三號)
「被告於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核與自首之條件相符,本院考量其無逃避之情,爰依刑法
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而且同時這已經考量了加重的因素:
「按汽車駕駛人除酒醉駕車外,如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無駕
駛執照駕車或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之應加重其刑之情
形,因該條項之規定,係加重條件,就數種加重事項為列舉規定,既被規定在同一條項
內,縱同時有數種該條項規定之加重情形,亦僅能加重一次,不能再遞予加重其刑(最
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衡酌被告年逾七旬,數十年來未考領駕駛執照而貿然駕車上路,顯已升高發生交通
事故之風險,且被告確未遵守交通規則並因而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同時具備數種加重
情形,過失情節及所生危害均為重大,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未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僅加重一次。」
所以,除非要修法來限制「自首減刑」的條件
否則這種足以讓社會質疑的判決結果,還是會一再發生,對司法的信任一再無法弭平,怎
樣都不是好事
就像今天稍早前,就菲律賓移工殺人之上訴案(源頭也是出自彰化地院),台中高分院的
判決結論一樣(一一四年度國審上訴字第六號)...
判決摘要如下供參: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判決認定被告對格雷恩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對羅杰有殺人之間接
故意之犯意類型及被告供稱之犯罪動機與客觀事證不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惟本
院依被告個人內在想法因格雷恩造謠致其婚姻破裂之犯罪動機,參照外在、客觀之關聯性
證據,認被告主觀上就其放火行為及對逃出房門之格雷恩持鐮刀揮砍,係基於要殺死格雷
恩之直接故意,而被告雖無殺死羅杰之決意,然其明知羅杰與格雷恩同住二零四號房,可
預見其所引起之火勢,可能致在該房間內之羅杰發生燒傷、窒息而死亡之結果,其仍無任
何預防及阻止結果發生,被告顯有縱使放火致在房內之羅杰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殺
人故意。原判決認被告因上開犯罪動機,因而對格雷恩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及對羅杰基於
殺人之間接故意,其事實認定俱與卷證資料相合,亦無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處,難
認原審此部分論斷有檢察官上開所指之違誤。
二、被告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另以原審對被告滅火行為之評價量刑偏差,均
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原審國民法官法庭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是屬於預謀性
犯案,被告在多人居住的宿舍,潑灑汽油引燃大火,並於格雷恩逃出時,又持鐮刀揮砍格
雷恩數刀,手段殘忍,且其放火手段具有燃燒範圍及程度均無法控制的高度危險性。格雷
恩受有嚴重傷勢,經三次清創手術,仍因傷重死亡,生前承受極大的痛苦,也造成格雷恩
父母、配偶與三名子女喪失至親、無法回覆且難以承受的痛苦,羅杰亦受有相當程度之傷
害,且被告迄今並未與被害人或其家屬達成和解,本案不但造成公司之財產損害,亦造成
宿舍員工心理不安與壓力,被告造成之損害鉅大。另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暨
在臺無任何前科,犯後坦白認罪,案發時並持滅火器嘗試滅火,可認其尚有基本良知等一
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等情。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造成羅杰受傷及
該公司員工宿舍受損之其他量刑所參酌情狀等事項,逐一詳述評斷之理由,已充分考量刑
法第五十七條各款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且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及被告、辯護人
、被害人羅杰、被害人格雷恩家屬之代理人就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後,量處被告罪刑。
經核原審所為之量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
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且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
的評價有重大錯誤或量刑裁量權之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是檢察官及被告
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均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審關於被告殺人罪部分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之情事,亦無任何違誤或不當,根據事實所為之量刑亦屬妥適,原判決自應予維持。
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有上開不當之處,均為無理由,其等上訴均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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