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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個欺善怕惡,被桃園地院寵出來的咖洨
判決內文幫各位摘要了
一、爭執起因:
乘客(告訴人)與公車司機(被告)因「上車後付款方式」意見不合而發生爭執。
司機主張:乘客上車時應立即說明付款方式。
乘客主張:先坐穩再付款。
二、言語過程:
雙方互罵,乘客說「青歡(台語,意為煩、講不聽)」。
司機回罵:「歡婆」、「幹」、「他媽的」、「你這麼下賤還不是坐了」等語。
三、法院認定:
雙方為互有攻防、情緒性口角,非單方惡意羞辱。
司機言語雖粗俗,但屬一時情緒反應,非蓄意攻擊人格。
其發言未達貶損名譽人格、否定人格尊嚴的程度。
衝突未持續反覆發生,屬短暫爆發。
四、法理依據:
援引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3 號:
公然侮辱罪須限縮適用,僅當言詞嚴重侵害人格尊嚴時才構成。
本案影響有限,不達刑罰介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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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公車與運輸業缺司機的狀況確實嚴峻
但若你是老闆請務必三思而後行
當制度鬆綁到毫無底線時
下一個遭殃的可能就是你自己的菊花被弄鬆外加鼻樑被打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