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5-10-21 22:21:21老共這招其實很理性,而且實在講,很合乎歐美人的規矩。
歐美人的規矩不就是:
強者為尊
這條到處可見的規矩?
不信? 看看美國大統領喘普是怎麼做的?
另外,外國人到我國與我國公司做生意,假如我國公司在
這筆買賣中居相對強勢地位,請問,我國公司要否在契約中
約定:
雖然本契約有中英文兩種版本,倘有法律爭議,以中文版
為準。
還是說,我國公司要顯現本公司員工或老闆的英文水準很好
,堅持用英文版本來處理法律爭議?
打官司,那可是咬文嚼字的活動,自以為托福滿分還是其
他英文語言標準測試高分,就想用英文簽契約,將來有法律
糾紛咧? 要跟外國公司母語是英文的律師拚誰的英文程度好
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