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10-14 21:09:16※ 引述《fur (台北國獨立倡議者)》之銘言:
: 新加坡宣佈,
: 為了賺快錢提供手機SIM卡或Singpass資料給不法分子,一旦被查獲,日後可面對鞭刑。
: 與協助轉移贓款的車手相似,提供SIM卡和Singpass資料供不法分子進行詐騙者,落網定
: 罪後可被判最高12下鞭刑。
: 新加坡可以用鞭刑,那我們可不可以用鞭刑,你OK嗎?
: → VVizZ: 打到死都可以                             220.130.142.210 10/14 15:51
: → VVizZ: 行刑時一定要是種                         220.130.142.210 10/14 15:53
: → VVizZ: 示眾                                     220.130.142.210 10/14 15:53
對於「鞭刑」的概念,這樣想的話會有點偏誤,因為:
一、沒有任何教育意義
    雖然在伊斯蘭刑法下,是確實有這種「示眾」的作法,但教育效果有限(頂多只有懲
    治效果,將使罪犯心生畏懼、且不再犯);且如果有無法承受的問題,在兼顧人權的
    前提下,是可以要求暫停刑罰的(但必須經過在場醫師驗證)
二、「打到死」是要國賠(或損害賠償)的
    雖然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通常是只能對被羈押(扣留)中的嫌犯作對應處理,但
    不代表如果已經有罪確定了,就不需要負起責任
以本文所提的情況來看
既然用本來的方式(單純監禁、罰款等)無法解決,在合法(刑法有授權)範圍之內,確
實只能出這種下下之策
不過說到這邊,近來馬來西亞也有檢討「廢止強制鞭刑」的聲音,殊不知未來類似罪案是
否會出現攀升...
而台灣要引進是可以的,只是也要當心「人權組織」是否會表示不滿
一旦引起激烈反彈,自然不要想在治理上,一切都能順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