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律師酸蔣不懂法律被打臉 北市府秀合約:不應混淆、以

作者: CrossroadMEI (江島十路)   2025-10-12 01:33:13
這到底有啥困難
有這麼難懂嗎
公司法規定合併後新公司概括承受權利義務
所以新的台新壽確實繼承到這個合約
但這個合約裡面有個選擇權
一旦發生合併新光壽變消滅公司
台北市政府可以行使選擇權
決定不讓台新壽繼承這兩塊土地的使用權
而這個選擇權執行的對象是台新壽啊
並沒有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啊
這個到底有什麼困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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