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5-10-10 23:41:36北市法務局說,若公司合併後地上權要轉移給新公司
,需先經市府同意。新壽若未在合併後30天內得到市府書面同意,依契約約定可終止地上
權契約,合併基準日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起始計算。‘’
蔣萬安說,根據契約的規定,如果新壽「新新併」變成不再存續,不容許持續三年多都沒
有開發行為,所以已經在日前七月中告知新壽不會同意。接下來就會走入到終止合約,就
會將土地收回。
1.合併後甲方可以不同意而終止契約,但這應該還是要有移轉之新公司無執行能力之正當
理由吧。
2.三年多都沒有開發行為,可以當作解約的理由嗎?如果可以,也不用新新併,你蔣市府
現在就可以解約了。當初合約有開發期程規定嗎?三年未開發也有可能是在籌劃及設計過
程,另三年中市府有行文去提醒開發期限及要求立即開發嗎?
怎麼想都覺得蔣市府說的不合理,到最後還是法院見吧,到時雙方證據拿出來,輸贏還不
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