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手機色照被發現 繼父被控猥褻繼女辯:「

作者: razan (僅供參考)   2025-10-10 22:45:44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王捷
3.完整新聞標題:
手機色照被發現 繼父被控猥褻繼女辯:「那根不是我的」獲判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繼父遭控趁繼女熟睡時拿手猥褻、拍照,雲林地檢署主張,社工訪談中繼父曾點頭承認應
認有罪,但繼父辯稱,照片是網路下載的,生殖器不是他的,手也不是繼女的手。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審酌後認為,照片人物無法確認,社工說法屬傳聞再傳聞,不具證據能力,最
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
雲林縣社會處接獲通報,指前妻發現繼父的手機中發現猥褻照片,畫面中有男性生殖器與
女性手部接觸,檢方認為該男子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仍在外祖父母住處乘機猥褻,依妨害
性自主罪起訴。男子否認犯行,辯稱照片來自網路下載,並不是他或繼女。
社工曾於訪談中表示,男子聽聞指控後點頭稱「喔」,推測為承認,但法院認為,這個陳
述沒有錄音或文字紀錄,僅為主觀推測,難作為有罪依據。被害人母親也坦言照片模糊,
無法辨識人物,僅因印象誤認為女兒的手部。
高院指出,傳聞再傳聞之供述無法作為定罪依據,且照片中手飾與背景皆難確認,繼女雖
一度說手像自己,卻未具體說明辨識依據,也沒有說有感覺手被拉動,全案欠缺能排除合
理懷疑的積極證據。合議庭依「事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認為無法確認繼父有乘機猥
褻行為,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07149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侵上訴字第 90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綜上所述,本案僅有證人所證無證據能力之證詞,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猥褻照
片之女子為A女或裸露陰莖者為被告。又本案經原審傳喚A女及A女之母到庭,然其均未到
庭作證,且社工甲○○亦表示A女及A女之母到庭意願不高,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及刑事報
到單可參(見原審卷第319、341頁),於本院亦同,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查詢紀錄
表及報到單可按(見本院卷第77-83、103頁)。是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
乘機猥褻A女之犯罪事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
行,基於「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原則,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故檢察官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