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28 07:46:56※ 引述《AirCondition (MJ<<<冷氣)》之銘言:
: ※ 引述 《a91153456 (追逐太陽的阿呆)》 之銘言:
: : 有人在花蓮災區救災 想去買雨鞋
: : 結果同一間店 一個禮拜前買才兩百多塊,今天再去買就瞬間漲價變四百
: : https://i.imgur.com/a81K8XB.jpeg
: : 然後底下有人留言 ,疑似同一間店 換她去買已經漲到變四百五了
: : https://i.imgur.com/NSUEhxN.jpeg
: : po文的民眾也說
: : 這是犧牲多少人命才換來這些生意 結果還趁火打劫?
: : 幹…這也太扯了吧?
: 我也花蓮商人,
: 當有客人需求要送物資過去的時候,
: 我也在想我要不要賺合理利潤?我算不算轉災難財?
: 但我的人力本來就有限,我還要調度兩組司機「特地」塞車去光復,這些人力成本我都得
: 擔,
: 還有我跟其他客人有簽約,我整個花蓮到台東都有客人,沒有送會罰錢,
: 更何況接下來連假,我必須把客戶店面的貨補好迎接假日,這些都是我的機會成本,
: 如果我不計入這些成本你要我賣跟賣我原本長期客人一樣的利潤我幹這種事幹嘛?
: 我要不要捐錢是另外一件事,我還是要吃飯賺錢養員工,我大可以不要接這些善心物資的
: 意,我們做服務,不是做服務就要一起當善心人士欸。
但問題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全文:
(第一項)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第二項)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三項)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五項)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當然,前面所提的是「囤貨」部分,而如果是從外面(其他縣市)運進來時,遇到交通
問題的狀況
要漲價自然是無可厚非,不過至多僅得足以吸納額外成本
再多下去的話,就是與「牟取暴利」沒不同了
一旦遇到經濟部或市政機關盤查(稽查、突檢等),且沒有積極證據可以支持,可要小心
被處罰鍰。
「人命關天」是沒錯,但經商也需注意環境
不過如果能夠在這種危難時刻,繼續維持原價不作調動、甚至可以降低,對消費者來說至
少還是好事
但能否遇到這樣的好心人,可能要先打問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