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ueswmi (粉鑽~用生命洗鍊而出)
2025-09-11 13:46:46最近詐領助理費正ㄏㄤ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針對顏寬恒、林進福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部分,
主要依據林進福公司帳務中,有顯示出一筆款項為苑裡營造有限公司,
是由林指示妻子去記帳,並寫有「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明細也清楚載
有「代收立法院薪資107年2月5日至109年1月15日,林進福等。」
一審指出,換句話說這筆錢等於是林進福代收代付,用在顏寬恒相關支出上
,直言「這是 一個很強的證據」,這筆錢並非林進福擔任助理可使用的錢,
只是其代為收受,用來支付顏其他相關事項明細。
我這人很簡單,正反方都信
我就納悶 你今天一個公司會計,老闆拿了一筆外面兼職的收入要你存到公司
你要怎麼記? 法官覺得 是 這筆進項要列到公司進項的現金
記公司收入? 那不就要交稅?
這證據看似很強,也是相當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