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9-05 19:56:57※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銘言:
: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遭羈押近1年,北院今(5日)裁定7000萬交
: 保且須接受電子監控。此消息雖振奮民眾黨陣營,但到了傍晚,柯文哲透過律師團轉達,
: 要再行深思;律師團也說,將在8日上午辦理律見轉達後,再行決定。據了解,保釋金其
: 實都籌足,但柯家的錢實在沒這麼多,柯又不願欠人情、欠錢,因此決定深考到下週;此
: 外,還要考量律師費、可能的加保金等,柯家非家財萬貫,不可能無底線的投入金錢。
在談下去之前,先回顧十二月二十九日時,台北地院刑事裁定內容:
一、柯文哲部分:
(一)柯文哲准予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具保,並限
制住居於臺北市○○區○○○○段○○巷○○○號四樓,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
1.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2.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二)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三、應曉薇部分:
(一)應曉薇准予新臺幣參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具保,
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道○段○○號,並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限
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
1.接受如本裁定【附件】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2.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二)如未能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本次的情況:
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
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2.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
需強調的是,錢基本上不應是問題
除非要影射柯文哲及其近親的資金,在扣除已經被扣押的資產後,不夠雄厚,否則基本上
只是在等待時間驗證結果而已
至於所提的内幕,可以推論的是:
一、為了我(即柯文哲),持續奔波勞碌、損耗精神,一點都不值得;而且就算成功重獲
自由,也難保會因為被質疑公開串供,而再次執行羈押
二、就算司法有再多的不是,總也不能因而欠下人情債
雖然基本上應當要希望是想多了,可是在「司法迫害」的餘音不斷纏繞下,要重拾信心是
絕對不可能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