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300萬元被證實 有一刀斃命了嗎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8-19 19:55:03
我今天有點時間,就來跟大家聊一聊這個《政治獻金法》的立法精神
省的老是有人 貪汙 政治獻金 傻傻分不清楚。
《政治獻金法》之所以「幾乎沒有有期徒刑」的處罰,主要跟立法目的與法律性質有關:
1. 立法定位:管理性質大於刑罰性質
‧ 《政治獻金法》主要是行政管理法規,目的是規範政治獻金來源、用途、帳務透
明,而不是針對行為人進行嚴厲的刑事處罰。
‧ 法規精神在於**「公開透明、防止不當影響」**,因此採取較多的行政罰(罰鍰
、沒收)而不是自由刑。
2. 行政罰優先,刑罰後置
‧ 多數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行為,像是逾額收受、未申報、超過期限申報、捐贈
來源違規,本質上屬於「違反程序與金錢規範」而非直接危害公共安全。
‧ 這類違法,立法者認為用罰鍰(數倍罰)+ 沒收不法所得,就能達到防範目的,
沒有必要大量動用刑罰。
3. 少數才會涉及刑責
‧ 《政治獻金法》第 25 、26條 ,有刑事責任,但主要針對擬參選人 。
‧ 即使如此,多數刑罰仍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刑度偏輕。→
理由是:若涉及嚴重貪瀆或行賄,本來就會用《刑法》
或《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理,沒必
要在《政治獻金法》重複規範。
4. 政治現實考量
‧ 訂定這部法律的立法者本身就是政治人物,若刑罰過重,等於「嚴格綁死自己」
,政治上不易通過。
‧ 因此整體法律設計偏向「程序透明 + 金錢制裁」而不是「自由刑威嚇」。
《政治獻金法》屬於「行政監督與財罰為主、刑罰為輔」的規範。
它避免與《刑法》、《貪污治罪條例》重疊,僅針對重大違規設少量自由刑,其他大多是
高額罰鍰與沒收,以降低政治人物的「刑事風險」但仍保留一定威嚇。
※ 引述《Elsie1999 (艾兒)》之銘言:
: 我剛剛看政黑又全部活過來了
: 說這三百萬就是貪污鐵證
: 所以說 這次真的有一刀斃命了嗎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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