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保家衛國從來就不只是男性的義務
既然男女在法律上平等,人民又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高中軍訓也有上護理的內容,為了戰時後線準備
既然如此,為何不規定女性應依法服役?
注射針劑、換藥這類工作確實需要專業
但量血壓、換床單等技術門檻低的任務也需要人做
這類工作交給役女去做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護理業界學姊學妹制的文化也很像軍中學長學弟制
可以快速導入,障礙不高
待遇部分比照義務役男,政府跟醫院怎麼攤可再議
這樣護理人力缺口補足,既有護理師有學妹可以凹
女性也不會被靠北沒當兵,還能回嗆男人不用懷孕
女權又大幅提升了,既要忍受生理期跟懷孕的不便
負擔的義務還跟男人一樣,以後所有台男都欠台女
這樣不是皆大歡喜ㄇ 我們政府的小腦袋怎麼沒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