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15 07:42:49※ 引述《dean1990 (狄恩院長)》之銘言:
: 如標題。
: 最近有不少「核能安全不能公投」的聲音,
: 可是,這場公民投票,
: 是依照公民投票法,
: 經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法律,
: 由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
: 敘明通過或不通過之法律效果,
: 也就是說,核三延役的公投,
: 是經過一個法律有規定的程序審核後,
: 才有辦法讓人民公投。
: 所以,「核能安全不能公投」,
: 是什麼超越法律的言論?
: 有沒有人能說文解字一下?
: 有迷有卦?
現在的問題:
挺核方:要解決核安風險,並非沒有解方
只是你們(政府)沒有積極去探索、研究而已
如此行政怠惰造成的後果,不要推到人民身上
反核方:不管反應爐的技術是哪一代,基本上不會差太遠,疑慮沒有完全抹除
要是讓「核食」爭議再出現,這是你們(支持方)要承擔的
而且,需要留意的是:
此案並非公民發起的,而是由立法院提出的,所以依法不必提交意見書;不過行政院可以
決定是否要設立反方辦公室
照著當前的進展來看,已經打算自己上了,不是讓其他代表協理
「惡人自己當」的感覺,恐怕沒辦法理解...
附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判決」部分理由,供參(該案是社團法人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等四位上訴人,就中選會不受理對「核四商轉」提起質疑一事的訴訟,
結果為駁回確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
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所制定之規範(環評法第一條規定參照)。環評法有關環境影響評估
之規定,基於環境與生命之永續發展,除具有保護環境利益(公共利益)外,寓有保障開
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當地居民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不因開發行為而遭受顯著不利
影響之規範意旨。是以,開發單位為開發行為前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由專業委員為環
評審查,該項審查程序是否落實踐行,以及主管機關是否確實監督把關,攸關開發行為對
於環境及當地人民所可能產生危害評估之正確性,以及風險降低之可能性,當地居民就此
審查程序之踐行,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